通姦
外观
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語錄
[编辑]- 不可通奸。- 《圣经》出埃及记20:14
- 人把火放进怀里,衣服能不烧起来吗?人走在炭火上,双脚能不烫伤吗?谁跟别人的妻子有染,也会这样;亲近有夫之妇的,都会遭受惩罚。跟女人通奸的,心中不智;做这种事的人,自毁一生。到头来他只会伤痕累累,名誉扫地,耻辱无法抹去。做丈夫的妒火中烧,报仇的时候绝不留情。无论什么赔偿,他都不会接受;就算礼物再贵,他也不会息怒。- 《圣经》箴言6:28-29,32-35
- 婚姻人人都该尊重,婚姻关系不可玷污,因为淫乱的、通奸的,上帝都会审判。- 《圣经》希伯来书13:4
法律法規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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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2月03日制定 1930年12月26日公布 1931年05月0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民法第四編親屬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1935年03月15日制定 1935年04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
1953年09月18日制定 2015年02月26日違憲 2016年01月06日削除 |
韓國 | 刑法第241條 ① 배우자있는 자가 간통한 때에는 2년 이하의 징역에 처한다. 그와 상간한 자도 같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