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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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在法律上是犯罪行為,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及作出虛假陳述等。

語錄[編輯]

  • 則背善,學淫則詐偽。
    ——王符潛夫論
  • 也正因此,才會形成並且延續中國「人與人互不信任、喜歡相互欺騙」的獨特社會體質。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7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390條

人ヲ欺罔シ又ハ恐喝シテ財物若クハ證書類ヲ騙取シタル者ハ詐欺取財ノ罪ト爲シ二月以上四年以下ノ重禁錮ニ處シ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ノ罰金ヲ附加ス。
欺騙、恐嚇他人,騙取他人財物、證書等物品,犯詐騙財物罪。處兩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4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5年11月14日通過 澳門 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第211條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如因詐騙而造成之財產損失屬巨額,行為人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四、如屬下列情況,則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a)財產損失屬相當巨額者;
b)行為人以詐騙為生活方式;或
c)受損失之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

1995年12月29日修正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刑法第347條

①사람을 기망하여 재물의 교부를 받거나 재산상의 이익을 취득한 자는 10년 이하의 징역 또는 2천만원 이하의 벌금에 처한다.<개정 1995.12.29>
②전항의 방법으로 제삼자로 하여금 재물의 교부를 받게 하거나 재산상의 이익을 취득하게 한 때에도 전항의 형과 같다.

①사람을 欺罔하여 財物의 交付를 받거나 財産上의 利益을 取得한 者는 10年 以下의 懲役 또는 2千萬원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한다.<改正 1995.12.29>
②前項의 方法으로 第三者로 하여금 財物의 交付를 받게 하거나 財産上의 利益을 取得하게 한 때에도 前項의 刑과 같다.

①欺詐他人以取得他人財物以取得他人財產上的利益者,應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採用前項之方法將財物交付給第三者以取得他人財產上的利益者,處刑準則與前項相同。

1998年12月29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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