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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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者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貨幣的刑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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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10條

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ヲ以テ附加刑ト爲ス
五 罰金

左列記載者為附加刑
五、罰金

1962年05月15日立法
1962年05月25日公佈
1983年06月10日廢止
中華民國(台灣)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一倍至二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倍數者,依其規定。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1983年06月10日修正條文
1983年06月24日公佈
2009年04月14日廢止
中華民國(台灣) 依法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佈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3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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