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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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是法院判處犯罪者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貨幣的刑罰方法。

語錄[编辑]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编辑]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10條

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ヲ以テ附加刑ト爲ス
五 罰金

左列記載者為附加刑
五、罰金

1962年05月15日立法
1962年05月25日公佈
1983年06月10日廢止
中華民國(台灣) 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一倍至二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倍數者,依其規定。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983年06月10日修正條文
1983年06月24日公佈
2009年04月14日廢止
中華民國(台灣) 依法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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