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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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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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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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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废止
日本帝国 日本帝国刑法第10条

左ニ記載シタル者ヲ以テ附加刑ト爲ス
五 罰金

左列记载者为附加刑
五、罚金

1962年05月15日立法
1962年05月25日公布
1983年06月10日废止
中华民国(台湾)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第1条

  依法律应处罚金、罚锾者,就其原定数额得提高一倍至二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规定罚金或罚锾之倍数者,依其规定。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1983年06月10日修正条文
1983年06月24日公布
2009年04月14日废止
中华民国(台湾) 依法律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1条

  应处罚金、罚锾者,就其原定数额得提高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规定罚金或罚锾之数额或倍数者,依其规定。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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