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李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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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由Ericliu1912在話題版權違規上作出的最新留言:7 個月前

版權違規[編輯]

內容源自中共反邪教網站對李洪志講課錄像的剪輯拼接,李洪志授課錄像源自法輪大法官網,法輪大法官網「copyright disclaimer」明確告示:作為在世人物,李洪志所有授課錄像、文字均受美國版權法及國際版權法的保護,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授權引用。 法輪大法官網 維基百科:生者傳記 223.165.4.90 2023年10月21日 (六) 05:20 (UTC)回覆

根據美國法典第17章第107條 專有權的限制:合理使用,以及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眾議院報告第 102-836 號)』中所描述的概念,該引用應在符合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維基語錄大多數引文由於篇幅較短,不會被視為侵犯版權,因為它們屬於美國版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當一方起訴另一方侵犯版權時,受版權保護材料的「合理使用」由法院正式確定。
法院通常依靠四因素測試來判斷受版權保護材料的特定「使用」是否「合理」: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使用是商業性質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2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與整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相關的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
4使用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根據上面顯示的第一個標準,維基語錄資源似乎屬於可接受和公平使用的範圍,因為維基語錄上的引用的目的是教育性的,並且維基語錄由非營利性維基媒體基金會運營。然而,現有作品的引用部分必須在最後三個標準的框架內考慮。
根據第二條標準,在發佈來自該來源的引用之前,必須考慮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本質。本作品本質為演說視頻,所引述的語錄部分所存在的時間範圍內未見存在剪輯拼湊的痕跡,而連續演說的中僅選取短部分而非長部分,增加了使用的合理性。
根據第三條標準,必須考慮引文與整個作品的比例。構成受版權保護作品很小比例的引用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
根據第四條標準,根據引用的版權作品類型,它可能會影響版權所有者的未來市場,刪除者試圖對版權所有者不利的內容進行審查,是出於對版權者未來市場影響的考慮,而語錄本身符合維基語錄中立的觀點,因此刪除者試圖以沒有侵犯版權的合理使用內容來刪除符合收錄方針的內容,編輯傾向有審查嫌疑,根據維基媒體的使用條款,若提刪者對維基語錄的貢獻是有償的,必須披露有償編輯的僱用者、客戶及所屬機構,以符合維基媒體基金會的使用條款要求。 虹色分子留言2023年10月21日 (六) 10:46 (UTC)回覆
同意虹色分子的說法。—— Eric Liu留言 2023年10月22日 (日) 02:3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