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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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规定[编辑]

根据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发布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代表国家从事外事活动,本身没有独立权力,也不领导任何国家机构,属于象征性的虚位元首。

1993年开始,国家主席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兼任,在实际操作上赋予最高领导人拥有国家元首的身份。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宪法,废除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只可以连任一次的限制,与总书记和军委主席一样,理论上可以不限次数连任。

主席语录[编辑]

当选感言[编辑]

  • 这次大会选举我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对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民服务,为国尽力,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
    ——2008年3月18日胡锦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 这次大会选举我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对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
  • 这次大会选举我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对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给予我的信任,表示衷心的感谢!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一如既往,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竭尽全力,勤勉工作,赤诚奉献,做人民的勤务员,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2018年3月20日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论国家主席[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