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

语录[编辑]

  • 作一个不满足的人,胜过一只满足的猪;作一个不幸的苏格拉底,胜过作一个满足的痴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 一个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 自由与威权的斗争是我们熟悉的某些历史阶段的最显著特征,在古希腊、古罗马和英国历史上尤其如此。[1]:3
    ——《论自由
  •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护,免遭政治统治者的暴政之害。[1]:3
    ——《论自由》
  • 故此,那时爱国志士的目标就是为统治者设定权限,防止其对民众滥施权力;这种设限行为就是他们意谓的自由。设限方式有两种:第一,获得统治者对某些名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统治者若侵犯这些自由或权利就是渎职,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么民众进行某种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属合理合法。第二,建立宪法作为制约手段。总体而言,这一方式发生较晚。据此,统治者若想采取某些较为重要的行动,必须先征得民众或被认为代表着民众利益的某个组织的同意。[1]:4
    ——《论自由》
  • 那些给世界带来了宗教自由的伟大作者大都坚称:良心自由是一项不可废除的权利,并彻底否定了‘个人有义务向他者解释自己宗教信仰’的观点。然而,人类天生对自己真正关心的一切不容异议;除了个别宗教观念淡漠的地方,人们因厌烦神学争论而赞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国度都没有真正实现过。几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对信仰自由义务的承认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宽容的国家,情况也是如此。[1]:11
    ——《论自由》
  • 在人类尚未达到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而进步的阶段时,自由原则是不适用的。处于这一阶段的人群只能绝对服从于某个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们有幸遇到这样的人物。[1]:14
    ——《论自由》
  • 但是,有一个行为领域,社会即便与之利益关联,也只是一种间接的关联,而个人却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个领域包括生活和行为中所有仅仅影响到个人的活动;倘若这些活动也对他人有所影响的话,则前提必须是他们自由、自愿、理智地同意并参与了这些活动。我所谓‘仅仅影响到个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动直接、最先作用于他。因为那作用于他的一切,可能通过他而作用于别人。以此为据反对我的异议将在后文加以讨论,此处不赘。这就是人类自由的恰当范围。[1]:16
    ——《论自由》
  • 首先,它涵盖意识这一内心领域,要求最广泛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话题上绝对的观念及意见自由,不论是现实性话题或思辨性话题;不论是科学话题、道德话题,或神学话题。言论和公开发表意见的自由似乎应受另外原则的支配,因为它关涉到他者的个人行为。但出于同样的原因,与思想自由几乎同等重要,实际上与后者无法分割。[1]:16
    ——《论自由》
  • 第二,本原则要求趣味和爱好自由、按照个人性格特征设计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虽可能遇到下述情况也要随意行动的自由:只要我们的行为对我们的同类无害,我们的行为就不能受到他们的妨害;即使他们可能以为我们的行为很愚蠢、很荒诞,甚至完全错误。[1]:16-17
    ——《论自由》
  • 第三,从这项个人自由导出:不同个人在上述行为范围内进行联合的自由,即为任何不损及他者的目的进行结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结社的成员必须已达法定成年年龄,且没有受到逼迫或欺骗。[1]:17
    ——《论自由》
  •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会,不论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绝对地存在的社会,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实的自由且仅指我们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别人的这一自由或阻止别人努力获得这一自由。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当守护者。比起迫使所有人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会使人类获益更多。[1]:17
    ——《论自由》

参考文献[编辑]

  1.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论自由》, 牛云平译. 商务印书馆(香港).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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