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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譯作約翰·斯圖亞特·穆勒,英國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19世紀影響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代表作《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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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一個不滿足的人,勝過一隻滿足的豬;作一個不幸的蘇格拉底,勝過作一個滿足的癡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 一個有信仰的人,他的社會力量,是相等於九十九個僅僅只有著各自、各樣興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實際情況中,人民的意願指的不過是人民中人數最多或發言最積極那部分人的意願;多數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發言權的人可以利用他們的「民主權利」去壓迫他們以外的任何人。這種「多數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濫用權力的行為一樣,都需要採取措施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因此,即使在一個擁有政府時時刻刻能被民眾審查的民主社會中,政府權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 自由與威權的鬥爭是我們熟悉的某些歷史階段的最顯著特徵,在古希臘、古羅馬和英國歷史上尤其如此。[1]:3
    ——《論自由
  • 自由意味著受到保護,免遭政治統治者的暴政之害。[1]:3
    ——《論自由》
  • 故此,那時愛國志士的目標就是為統治者設定權限,防止其對民眾濫施權力;這種設限行為就是他們意謂的自由。設限方式有兩種:第一,獲得統治者對某些名為政治自由或政治權利的承認。統治者若侵犯這些自由或權利就是瀆職,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麼民眾進行某種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屬合理合法。第二,建立憲法作為制約手段。總體而言,這一方式發生較晚。據此,統治者若想採取某些較為重要的行動,必須先徵得民眾或被認為代表著民眾利益的某個組織的同意。[1]:4
    ——《論自由》
  • 只要人類滿足於靠一個敵人對抗另一個敵人,滿足於接受某個主人的統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證不對他們實施暴政,他們便別無祈望。但是,在人類事務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這樣一刻:人們意識到,由與自己利益對立的他者充當統治者,並非天然法則。[1]:4-5
    ——《論自由》
  • 此時,世人方才意識才意識到,『自治』、『人民對自我行使的權力』等詞語並未表達事情的實相。行使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行使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同一群體;所謂『自治』並非每個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別人對他進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意味著人民當中數最多或最活躍的群體——即多數派,或那些成功將自己打造為多數派的人——的意志。於是,人民可能會有壓迫自己當中部分群體的意願。這種情況同其他形式的權力濫用一樣,都需嚴加防範。因此,即便掌權者要定期對全民——即其中的最強大派——負責,限定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仍然至關緊要。上述主張不僅受到思想家們的支持,也獲得了歐洲社會中重要階層的青睞——因為民主政體會損害其實際利益或假定利益,順利成為了主流觀點。現在,各種政治理論已普遍將『多數人的暴政』列為社會需要警惕的罪惡之一。[1]:6-7
    ——《論自由》
  • 所以,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性的合法干預是有界限的。發現這一界限,並保護它免遭侵越,同保護人們免遭政治獨裁之害一樣,對維護人類事務的健康狀態而言不可或缺。[1]:7
    ——《論自由》
  • 所有人們珍視的生存價值,都有賴於對他人行動的切實約束。因此,必須要強制實行某些行為規範;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許多法律不適用的事項上則要藉助輿論。這些行為規範應該是甚麼呢?這一點就成為人類事務中的重大問題。而倘若我們排除少數最顯著的例子,就會發現,它乃是人類最難以解決的問題之一。[1]:8
    ——《論自由》
  • 習俗不僅是諺語所說的第二天性,還屢屢被錯當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類對彼此強加強的種種行為準則產生疑慮方面,習俗的效果格外徹底。[1]:8
    ——《論自由》
  • 那些給世界帶來了宗教自由的偉大作者大都堅稱:良心自由是一項不可廢除的權利,並徹底否定了『個人有義務向他者解釋自己宗教信仰』的觀點。然而,人類天生對自己真正關心的一切不容異議;除了個別宗教觀念淡漠的地方,人們因厭煩神學爭論而贊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國度都沒有真正實現過。幾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對信仰自由義務的承認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寬容的國家,情況也是如此。[1]:11
    ——《論自由》
  • 該原則就是,人類無論作為個人或集體,只有出於自衛這唯一目的時,才能幹預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動自由。違反其意志,對一位文明社會的成員正當行使權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傷害他人。個人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為對其行使權力的正當藉口。」[1]:13
    ——《論自由》
  • 任何人需要對社會負責的那些行為都必須是關聯他人的;對那些只與個人有關的行為,他都擁有絕對的自主權。個人是自己身體和精神的君主。[1]:13
    ——《論自由》
  • 在人類尚未達到通過自由平等的討論而進步的階段時,自由原則是不適用的。處於這一階段的人群只能絕對服從於某個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們有幸遇到這樣的人物。[1]:14
    ——《論自由》
  • 我認為,對一切倫理問題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論訴求;然而,它必須是最大意義上的功用,其基礎必須是人作為一種不斷進步生物的長遠利益。我主張,以人的長遠利益作為個人自發行為必須服從於外部管控的條件,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行為關係到他人利益的情況。[1]:15
    ——《論自由》
  • 但是,有一個行為領域,社會即便與之利益關聯,也只是一種間接的關聯,而個人卻與之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這個領域包括生活和行為中所有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活動;倘若這些活動也對他人有所影響的話,則前提必須是他們自由、自願、理智地同意並參與了這些活動。我所謂『僅僅影響到個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動直接、最先作用於他。因為那作用於他的一切,可能通過他而作用於別人。以此為據反對我的異議將在後文加以討論,此處不贅。這就是人類自由的恰當範圍。[1]:16
    ——《論自由》
  • 首先,它涵蓋意識這一內心領域,要求最廣泛意義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話題上絕對的觀念及意見自由,不論是現實性話題或思辨性話題;不論是科學話題、道德話題,或神學話題。言論和公開發表意見的自由似乎應受另外原則的支配,因為它關涉到他者的個人行為。但出於同樣的原因,與思想自由幾乎同等重要,實際上與後者無法分割。[1]:16
    ——《論自由》
  • 第二,本原則要求趣味和愛好自由、按照個人性格特徵設計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雖可能遇到下述情況也要隨行動的自由:只要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同類無害,我們的行為就不能受到他們的妨害;即使他們可能以為我們的行為很愚蠢、很荒誕,甚至完全錯誤。[1]:16-17
    ——《論自由》
  • 第三,從這項個人自由導出:不同個人在上述行為範圍內進行聯合的自由,即為任何不損及他者的目的進行結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結社的成員必須已達法定成年年齡,且沒有受到逼迫或欺騙。[1]:17
    ——《論自由》
  •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會,不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絕對地存在的社會,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實的自由且僅指我們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別人的這一自由或阻止別人努力獲得這一自由。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當守護者。比起迫使所有人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會使人類獲益更多。[1]:17
    ——《論自由》
  • 判斷力之所以被給予人類,就是為了能讓他們作出判斷。難道因為人類可能判斷失誤,就不許其再進行判斷了嗎?他們禁止自認為有害的事物,並非是在主張免除錯誤,而是在履行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儘管他們是在嚴謹盡責、確信無疑後再採取行動,仍然會出錯。倘若因為我們的觀念可能有錯就不按照觀念行動,那麼我們就得忽視所有利益,荒廢一切職責。[1]:24
    ——《論自由》
  • 適用於一切行為的反對理由,對任何特定行為來說都是無效的反對理由。政府也好,個人也好,都有責任儘量形成最符合事實的見解;並且,形成見解的方式要謹慎周密;如不能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就決不把它們強加於人。然而,(這些分析者可能會說)一旦確信自己的見解正確,卻又不依之行動,而任由那些他們真心實意感受到危害人類今世或來世福祉的信條四散流傳,更恣肆蔓延,這並不是嚴謹盡責,而是畏縮不前。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在開明時代之前,人們也凌壓過今人相信為正確的見解。人們可能會說,我們要謹防犯下同樣的錯誤。[1]:24
    ——《論自由》
  • 人類同政府一樣,在採取行動時都必須不遺餘力。世上不存在絕對確定性這樣東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類生活目的這件事。我們可以假定,也必須假定:我們的見解是真實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為。我們在禁止壞人傳播我們認為虛妄險惡的意見顛覆社會時,也並沒有超出上述假定。[1]:25
    ——《論自由》
  • 那麼,總體上看,為何理性的主張和理性的行為會成為人類中的主流呢?假如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則人類會一直都處於且現在也仍然處於近乎絕境之中——則要歸功於人類心智的一大特性。人無論作為一種智力發的生物,還是作為一種有道德觀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於人腦的這一特性:可以改正錯誤。[1]:25-26
    ——《論自由》
  • 人可以通過討論和經驗修正自己的錯誤。不是光靠經驗就行,必須還要有討論,以表明經驗是如何得到解釋的。錯誤的觀念和實踐逐漸為事實和理據所取代,而事實和理據必須被帶到人類心智面前,才能對它產生影響。倘若沒有評議來闡明種種事實的含義,就沒有甚麼事實能夠講述自己的含義。故此,人類判斷力的全部力量和價值都取決於人腦的這一特徵。當判斷力出錯時,它可以進行糾正;惟有糾正手段始終與之俱存時,才能夠信賴判斷力。[1]:26
    ——《論自由》
  • 若某人的判斷力確實值得信賴,別人對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為他能虛心接納別人對他見解和行為的批評;因為他慣於傾聽一切反對意見,從公正的意見中獲益,並向自己且在必要時向他人澄清謬誤所在;因為他感到,人能夠逐漸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傾聽主張各異的人們議論此事物時的種種見解,研究心靈特徵各異者考慮此事物時的所有方式智者無不以此方式獲得智慧,人類智力的本質也決定人只能藉此手段變得睿智。[1]:26
    ——《論自由》
  • 慣於通過比較其他人的見解糾正和完成自己的見解,這種穩定的習慣——但在將自己的見解付諸實踐時決不疑慮和猶豫——是人應信賴它的唯一堅實基礎。這是因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顯的——反對意見,採取了與所有反對者對立的態度;也就是說,他深知自己沒有規避異議和困難,而是主動探研了它們,所以沒有拒斥從任何可能的角度對該問題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權認為,自己的判斷優於未曾經歷這一思維過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體的判斷。[1]:26-27
    ——《論自由》
  • 人類中那些擁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權信賴自己的判斷。要求混雜著少數智者和許多愚人的、被稱為公眾的群體,服從於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確保其判斷可靠的必要條件,並非過分之事。[1]:27
    ——《論自由》
  • 那些我們最可信賴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遠向全世界開放,允請世人證明其無理據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戰,或接受但贏得了挑戰,我們仍決不能全盤肯定它們,儘管我們已經盡了人類理智現狀允許的最大努力,沒有忽略任何讓真理有機會到達我們的機會。[1]:27
    ——《論自由》
  • 當前時代被稱為『信仰淪喪、懷疑猖狂、人心絕望』的時代,人們確切感到的並非自己的見解正確無誤,而是如果失掉見解就將不知所措;保護某種主張免遭受公開指責的理由,不是這一主張如何千真萬確、而是它對社會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須像保護其他社會利益那樣支持它們,據說,這既是剛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責任所在;因此,比無謬性較弱的要求可以保證甚至強制政府根據其自己的、且受到人類公意認可的意見採取行動。[1]:28-29
    ——《論自由》
  • 經常有人主張,更經常有人感到,只有壞人才打算破壞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壞人、禁止他們胡作非為沒有甚麼不對。這種思維模式使限制討論是否正當的論題,從一個探討諸學說真理性的問題變成了衡量它們有用性的問題;由此,該種思維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脫了責任,充當起了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1]:29
    ——《論自由》
  • 然而,那些如此自嗚得意的人並未察覺,他們的無謬性假定只不過從一個角度轉移到了另一個角度。一種意見的有用性本身就是個觀點問題,像該意見自身一樣可以商榷、討論,並且需要深入討論。正如需要一位永無過失的意見裁判官來判斷某種觀點是否錯誤,我們也需要這樣的法官來判斷它是否有害,除非該受到指控的觀點有充足的機會進行自我辯護。[1]:29
    ——《論自由》
  • 事實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許爭論某種主張正確與否,它們也就不會容忍別人否認該主張的功用。它們至多能夠承認:該主張的絕對必然性沒有那麼高,或者拒斥該主張的定然是犯罪。[1]:30
    ——《論自由》
  • 我必須有權答覆道:我之所以稱某個學說(無論它內容如何)包含了自我無謬假定,並非由於我感到肯定,而是由於它要在那個問題上替別人作出判斷,卻不許人家聽到反方的發言。這種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現在我最重要的信念當中,我也照樣會加以譴斥和貶責。不論是誰,不論他多麼堅信某種言論不僅虛偽而且為害甚廣,不僅為害甚廣而且(引用一下我譴責的那些說法)傷風敗俗、褻瀆神靈;如果他在自行判斷時——雖然他得到了本國民眾或同時代人公開判斷的支持——拒絕傾聽別人為該言論所做的辯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無謬。其自我無謬假定決不因別人稱該言論有傷風化或褻瀆神靈,就受討厭度較低或危險性較小;事實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毀滅性後果的恰恰就是這種情況。恰恰就是在這類情況下,一代人會犯下種種可怕的錯誤,令後代人深感驚駭、厭恨不已。[1]:30-31
    ——《論自由》
  • 我們發現,正是在這些情況當中,出現了下列重大歷史實例:法律的爪牙被用來鏟除最優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張;它們針對賢才俊傑取得了可恥的勝利,但一些高尚主張卻流傳下來,(頗富嘲諷意味地)被用來為那些針對它們或其公認反對者的同類迫害行為辯護。[1]:31
    ——《論自由》
  • 有人會說,我們可不像先輩那樣殺預言家,我們不處死提出新主張的人;相反,我們甚至給他們建墓碑。沒錯,我們不再處死異端分子,現代人對刑罰——哪怕是對最令人厭惡的言論的刑罰——的容許總量,並未達到滅絕它們的程度。[1]:41
    ——《論自由》
  • 我們純粹社會性的不容異己未殺一人、未除一說,但誘使人們掩飾自己的主張或避免採取任何積極行動傳播這些主張。對我們而言,異端邪說在每個年代或時代都沒有明顯地盛行過或退卻過;它們並未迸發萬丈光焰,而是在那些勤奮善思的提出者的小圈子裡悶悶燃燒,從未用真正或虛假的光明照亮人類的種種事務。令一些人滿意的事態也因而得以保持高漲,這是因為,任何人都沒有遭受罰款或囚禁等不快經歷:所有流行的觀點表面上都未受干擾;持異見者們雖深受思想之痛的折磨,但其理智的運用並未被絕對禁止。[1]:45
    ——《論自由》
  • 而現存的禍患是,普通思維方式幾乎認識不到,個人自發行為竟然有其內在價值,竟然值得眾人尊重。絕大部分人都滿意於人類生活的現狀(因為造成這種現狀的恰恰就是他們),而無法理解為甚麼這些生活方式難以適用於所有人;更重要的是,個人自發行為並不從屬於大多數道德和社會改革者們的理想目標,而被他們充滿戒備地看作棘手甚或反叛性的行為,會阻礙大眾接受他們斷定為最有益於人類的改革方案。[1]:78
    ——《論自由》
  • 然而,只有當人的個性成熟之後,方有特權、有合適條件以其獨特方式使用和詮釋人類經驗。他必須澄清,現存人類經驗中哪些部分真正適用於所身處的境況及其個性特徵。在某種程度上,他人的傳統與慣例只能表明他們的經驗教授了他們甚麼;此類推定性依據有資格要求他遵從。但是,首先,別人的經驗也許範圍太小,或者他們也許未能對前人經驗作出正確的解釋。其次,他們的詮釋或許正確,但對他而言並不適用。慣例是為慣常的情境和慣常的性格準備的,他所處的情境或他的個性或許非比尋常。第三,即使那些慣例非常良好,也適用於他,但僅僅把慣例作為慣例遵從,他就不會培養或發展出任何體現人類獨特天賦的特質。[1]:79-80
    ——《論自由》
  • 人類之所以做出壞事,並非因其慾望太強,而是因其良心太弱。強烈的衝動和微弱的良心之間不存在天然關聯。天然關聯的是相反的情形。[1]:82
    ——《論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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