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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也译作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代表作《论自由》。

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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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一个不满足的人,胜过一只满足的猪;作一个不幸的苏格拉底,胜过作一个满足的痴人。
原文:It is better to be a human being dissatisfied than a pig satisfied; better to be Socrates dissatisfied than a fool satisfied.
  • 一个有信仰的人,他的社会力量,是相等于九十九个仅仅只有着各自、各样兴趣的人。
    • One person with a belief is a social power equal to ninety-nine who have only interests.
  • 实际情况中,人民的意愿指的不过是人民中人数最多或发言最积极那部分人的意愿;多数人,或那些成功地控制主流发言权的人可以利用他们的“民主权利”去压迫他们以外的任何人。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和任何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一样,都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即使在一个拥有政府时时刻刻能被民众审查的民主社会中,政府权力的限制依然未失去其重要性。
    • The will of the people, moreover, practically means the will of the most numerous or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the people; the majority, or those who succeed in making themselves accepted as the majority; the people, consequently may desire to oppress a part of their number; and precautions are as much needed against this as against any other abuse of power. The limitation, therefore, of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over individuals loses none of its importance when the holders of power are regularly accountable to the community, that is, to the strongest party therein
  • 自由与威权的斗争是我们熟悉的某些历史阶段的最显著特征,在古希腊、古罗马和英国历史上尤其如此。[1]:3
    ——《论自由》
  • 自由意味着受到保护,免遭政治统治者的暴政之害。[1]:3
    ——《论自由》
  • 故此,那时爱国志士的目标就是为统治者设定权限,防止其对民众滥施权力;这种设限行为就是他们意谓的自由。设限方式有两种:第一,获得统治者对某些名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统治者若侵犯这些自由或权利就是渎职,他若果真悍然侵犯,那么民众进行某种抵制甚或全民造反就属合理合法。第二,建立宪法作为制约手段。总体而言,这一方式发生较晚。据此,统治者若想采取某些较为重要的行动,必须先征得民众或被认为代表着民众利益的某个组织的同意。[1]:4
    ——《论自由》
  • 只要人类满足于靠一个敌人对抗另一个敌人,满足于接受某个主人的统治——前提是他多少可以有效地保证不对他们实施暴政,他们便别无祈望。但是,在人类事务的发展进程中,出现了这样一刻:人们意识到,由与自己利益对立的他者充当统治者,并非天然法则。[1]:4-5
    ——《论自由》
  • 此时,世人方才意识才意识到,‘自治’、‘人民对自我行使的权力’等词语并未表达事情的实相。行使权力的‘人民’与作为权力行使对象的人民并不总是同一群体;所谓‘自治’并非每个人自我管治,而是一切别人对他进行管治。而且,‘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意味着人民当中数最多或最活跃的群体——即多数派,或那些成功将自己打造为多数派的人——的意志。于是,人民可能会有压迫自己当中部分群体的意愿。这种情况同其他形式的权力滥用一样,都需严加防范。因此,即便掌权者要定期对全民——即其中的最强大派——负责,限定政府对个人的权力仍然至关紧要。上述主张不仅受到思想家们的支持,也获得了欧洲社会中重要阶层的青睐——因为民主政体会损害其实际利益或假定利益,顺利成为了主流观点。现在,各种政治理论已普遍将‘多数人的暴政’列为社会需要警惕的罪恶之一。[1]:6-7
    ——《论自由》
  • 所以,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性的合法干预是有界限的。发现这一界限,并保护它免遭侵越,同保护人们免遭政治独裁之害一样,对维护人类事务的健康状态而言不可或缺。[1]:7
    ——《论自由》
  • 所有人们珍视的生存价值,都有赖于对他人行动的切实约束。因此,必须要强制实行某些行为规范;其手段首先是法律,在许多法律不适用的事项上则要借助舆论。这些行为规范应该是什么呢?这一点就成为人类事务中的重大问题。而倘若我们排除少数最显著的例子,就会发现,它乃是人类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1]:8
    ——《论自由》
  • 习俗不仅是谚语所说的第二天性,还屡屡被错当成了第一天性。在防止人类对彼此强加强的种种行为准则产生疑虑方面,习俗的效果格外彻底。[1]:8
    ——《论自由》
  • 那些给世界带来了宗教自由的伟大作者大都坚称:良心自由是一项不可废除的权利,并彻底否定了‘个人有义务向他者解释自己宗教信仰’的观点。然而,人类天生对自己真正关心的一切不容异议;除了个别宗教观念淡漠的地方,人们因厌烦神学争论而赞成宗教自由之外,宗教自由在任何国度都没有真正实现过。几乎所有宗教信仰者心中,对信仰自由义务的承认都是暗自有所保留的;即使在那些最宽容的国家,情况也是如此。[1]:11
    ——《论自由》
  • 该原则就是,人类无论作为个人或集体,只有出于自卫这唯一目的时,才能干预任何人或人群的行动自由。违反其意志,对一位文明社会的成员正当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伤害他人。个人的物质或精神利益不足以作为对其行使权力的正当借口。”[1]:13
    ——《论自由》
  • 任何人需要对社会负责的那些行为都必须是关联他人的;对那些只与个人有关的行为,他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个人是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君主。[1]:13
    ——《论自由》
  • 在人类尚未达到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而进步的阶段时,自由原则是不适用的。处于这一阶段的人群只能绝对服从于某个阿克巴大帝或查理大帝,倘若他们有幸遇到这样的人物。[1]:14
    ——《论自由》
  • 我认为,对一切伦理问题而言,功用都是最重要的理论诉求;然而,它必须是最大意义上的功用,其基础必须是人作为一种不断进步生物的长远利益。我主张,以人的长远利益作为个人自发行为必须服从于外部管控的条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行为关系到他人利益的情况。[1]:15
    ——《论自由》
  • 但是,有一个行为领域,社会即便与之利益关联,也只是一种间接的关联,而个人却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个领域包括生活和行为中所有仅仅影响到个人的活动;倘若这些活动也对他人有所影响的话,则前提必须是他们自由、自愿、理智地同意并参与了这些活动。我所谓‘仅仅影响到个人’的意思是,那些活动直接、最先作用于他。因为那作用于他的一切,可能通过他而作用于别人。以此为据反对我的异议将在后文加以讨论,此处不赘。这就是人类自由的恰当范围。[1]:16
    ——《论自由》
  • 首先,它涵盖意识这一内心领域,要求最广泛意义上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以及在所有话题上绝对的观念及意见自由,不论是现实性话题或思辨性话题;不论是科学话题、道德话题,或神学话题。言论和公开发表意见的自由似乎应受另外原则的支配,因为它关涉到他者的个人行为。但出于同样的原因,与思想自由几乎同等重要,实际上与后者无法分割。[1]:16
    ——《论自由》
  • 第二,本原则要求趣味和爱好自由、按照个人性格特征设计自己生活的自由,以及虽可能遇到下述情况也要随行动的自由:只要我们的行为对我们的同类无害,我们的行为就不能受到他们的妨害;即使他们可能以为我们的行为很愚蠢、很荒诞,甚至完全错误。[1]:16-17
    ——《论自由》
  • 第三,从这项个人自由导出:不同个人在上述行为范围内进行联合的自由,即为任何不损及他者的目的进行结社的自由。其前提是:结社的成员必须已达法定成年年龄,且没有受到逼迫或欺骗。[1]:17
    ——《论自由》
  • 不全面尊重上述自由的社会,不论其政府形式如何,都是不自由的;上述自由未能完全地、绝对地存在的社会,其自由是不完整的。名副其实的自由且仅指我们以自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福祉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别人的这一自由或阻止别人努力获得这一自由。每个人都是自己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的正当守护者。比起迫使所有人为看似利他的目的而生存,容忍彼此为看似利己的目的而生存,会使人类获益更多。[1]:17
    ——《论自由》
  • 判断力之所以被给予人类,就是为了能让他们作出判断。难道因为人类可能判断失误,就不许其再进行判断了吗?他们禁止自认为有害的事物,并非是在主张免除错误,而是在履行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他们是在严谨尽责、确信无疑后再采取行动,仍然会出错。倘若因为我们的观念可能有错就不按照观念行动,那么我们就得忽视所有利益,荒废一切职责。[1]:24
    ——《论自由》
  • 适用于一切行为的反对理由,对任何特定行为来说都是无效的反对理由。政府也好,个人也好,都有责任尽量形成最符合事实的见解;并且,形成见解的方式要谨慎周密;如不能确信自己的见解正确,就决不把它们强加于人。然而,(这些分析者可能会说)一旦确信自己的见解正确,却又不依之行动,而任由那些他们真心实意感受到危害人类今世或来世福祉的信条四散流传,更恣肆蔓延,这并不是严谨尽责,而是畏缩不前。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开明时代之前,人们也凌压过今人相信为正确的见解。人们可能会说,我们要谨防犯下同样的错误。[1]:24
    ——《论自由》
  • 人类同政府一样,在采取行动时都必须不遗余力。世上不存在绝对确定性这样东西,但存在充分保障人类生活目的这件事。我们可以假定,也必须假定:我们的见解是真实可信的,可用以指引自己的行为。我们在禁止坏人传播我们认为虚妄险恶的意见颠覆社会时,也并没有超出上述假定。[1]:25
    ——《论自由》
  • 那么,总体上看,为何理性的主张和理性的行为会成为人类中的主流呢?假如这一主流果真存在——此主流必然存在,否则人类会一直都处于且现在也仍然处于近乎绝境之中——则要归功于人类心智的一大特性。人无论作为一种智力发的生物,还是作为一种有道德观念的生物,其身上一切可敬的事物都源于人脑的这一特性:可以改正错误。[1]:25-26
    ——《论自由》
  • 人可以通过讨论和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不是光靠经验就行,必须还要有讨论,以表明经验是如何得到解释的。错误的观念和实践逐渐为事实和理据所取代,而事实和理据必须被带到人类心智面前,才能对它产生影响。倘若没有评议来阐明种种事实的含义,就没有什么事实能够讲述自己的含义。故此,人类判断力的全部力量和价值都取决于人脑的这一特征。当判断力出错时,它可以进行纠正;惟有纠正手段始终与之俱存时,才能够信赖判断力。[1]:26
    ——《论自由》
  • 若某人的判断力确实值得信赖,别人对他的信心如何形成呢?就是因为他能虚心接纳别人对他见解和行为的批评;因为他惯于倾听一切反对意见,从公正的意见中获益,并向自己且在必要时向他人澄清谬误所在;因为他感到,人能够逐渐全面地了解某事物的唯一方法是,倾听主张各异的人们议论此事物时的种种见解,研究心灵特征各异者考虑此事物时的所有方式智者无不以此方式获得智慧,人类智力的本质也决定人只能借此手段变得睿智。[1]:26
    ——《论自由》
  • 惯于通过比较其他人的见解纠正和完成自己的见解,这种稳定的习惯——但在将自己的见解付诸实践时决不疑虑和犹豫——是人应信赖它的唯一坚实基础。这是因为,他知道了所有可能的——至少是明显的——反对意见,采取了与所有反对者对立的态度;也就是说,他深知自己没有规避异议和困难,而是主动探研了它们,所以没有拒斥从任何可能的角度对该问题作出的任何解析。因此,他有权认为,自己的判断优于未曾经历这一思维过程的任何人或任何群体的判断。[1]:26-27
    ——《论自由》
  • 人类中那些拥有至高智慧的人最有权信赖自己的判断。要求混杂着少数智者和许多愚人的、被称为公众的群体,服从于这些智慧至高之人提出的、确保其判断可靠的必要条件,并非过分之事。[1]:27
    ——《论自由》
  • 那些我们最可信赖的信念,只有一道可靠保障:永远向全世界开放,允请世人证明其无理据性。倘若那些信念不接受挑战,或接受但赢得了挑战,我们仍决不能全盘肯定它们,尽管我们已经尽了人类理智现状允许的最大努力,没有忽略任何让真理有机会到达我们的机会。[1]:27
    ——《论自由》
  • 当前时代被称为‘信仰沦丧、怀疑猖狂、人心绝望’的时代,人们确切感到的并非自己的见解正确无误,而是如果失掉见解就将不知所措;保护某种主张免遭受公开指责的理由,不是这一主张如何千真万确、而是它对社会福祉不可或缺,政府必须像保护其他社会利益那样支持它们,据说,这既是刚性需求,又是政府直接责任所在;因此,比无谬性较弱的要求可以保证甚至强制政府根据其自己的、且受到人类公意认可的意见采取行动。[1]:28-29
    ——《论自由》
  • 经常有人主张,更经常有人感到,只有坏人才打算破坏这些有益的信仰,因此限制坏人、禁止他们胡作非为没有什么不对。这种思维模式使限制讨论是否正当的论题,从一个探讨诸学说真理性的问题变成了衡量它们有用性的问题;由此,该种思维模式得意洋洋地逃脱了责任,充当起了永无过失的意见裁判官。[1]:29
    ——《论自由》
  • 然而,那些如此自呜得意的人并未察觉,他们的无谬性假定只不过从一个角度转移到了另一个角度。一种意见的有用性本身就是个观点问题,像该意见自身一样可以商榷、讨论,并且需要深入讨论。正如需要一位永无过失的意见裁判官来判断某种观点是否错误,我们也需要这样的法官来判断它是否有害,除非该受到指控的观点有充足的机会进行自我辩护。[1]:29
    ——《论自由》
  • 事实上,如果法律或公共情感不允许争论某种主张正确与否,它们也就不会容忍别人否认该主张的功用。它们至多能够承认:该主张的绝对必然性没有那么高,或者拒斥该主张的定然是犯罪。[1]:30
    ——《论自由》
  • 我必须有权答复道:我之所以称某个学说(无论它内容如何)包含了自我无谬假定,并非由于我感到肯定,而是由于它要在那个问题上替别人作出判断,却不许人家听到反方的发言。这种自命不凡如果也出现在我最重要的信念当中,我也照样会加以谴斥和贬责。不论是谁,不论他多么坚信某种言论不仅虚伪而且为害甚广,不仅为害甚广而且(引用一下我谴责的那些说法)伤风败俗、亵渎神灵;如果他在自行判断时——虽然他得到了本国民众或同时代人公开判断的支持——拒绝倾听别人为该言论所做的辩解,他就是假定了自我无谬。其自我无谬假定决不因别人称该言论有伤风化或亵渎神灵,就受讨厌度较低或危险性较小;事实上,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造成毁灭性后果的恰恰就是这种情况。恰恰就是在这类情况下,一代人会犯下种种可怕的错误,令后代人深感惊骇、厌恨不已。[1]:30-31
    ——《论自由》
  • 我们发现,正是在这些情况当中,出现了下列重大历史实例:法律的爪牙被用来铲除最优秀的人士和最高尚的主张;它们针对贤才俊杰取得了可耻的胜利,但一些高尚主张却流传下来,(颇富嘲讽意味地)被用来为那些针对它们或其公认反对者的同类迫害行为辩护。[1]:31
    ——《论自由》
  • 有人会说,我们可不像先辈那样杀预言家,我们不处死提出新主张的人;相反,我们甚至给他们建墓碑。没错,我们不再处死异端分子,现代人对刑罚——哪怕是对最令人厌恶的言论的刑罚——的容许总量,并未达到灭绝它们的程度。[1]:41
    ——《论自由》
  • 我们纯粹社会性的不容异己未杀一人、未除一说,但诱使人们掩饰自己的主张或避免采取任何积极行动传播这些主张。对我们而言,异端邪说在每个年代或时代都没有明显地盛行过或退却过;它们并未迸发万丈光焰,而是在那些勤奋善思的提出者的小圈子里闷闷燃烧,从未用真正或虚假的光明照亮人类的种种事务。令一些人满意的事态也因而得以保持高涨,这是因为,任何人都没有遭受罚款或囚禁等不快经历:所有流行的观点表面上都未受干扰;持异见者们虽深受思想之痛的折磨,但其理智的运用并未被绝对禁止。[1]:45
    ——《论自由》
  • 而现存的祸患是,普通思维方式几乎认识不到,个人自发行为竟然有其内在价值,竟然值得众人尊重。绝大部分人都满意于人类生活的现状(因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恰恰就是他们),而无法理解为什么这些生活方式难以适用于所有人;更重要的是,个人自发行为并不从属于大多数道德和社会改革者们的理想目标,而被他们充满戒备地看作棘手甚或反叛性的行为,会阻碍大众接受他们断定为最有益于人类的改革方案。[1]:78
    ——《论自由》
  • 然而,只有当人的个性成熟之后,方有特权、有合适条件以其独特方式使用和诠释人类经验。他必须澄清,现存人类经验中哪些部分真正适用于所身处的境况及其个性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他人的传统与惯例只能表明他们的经验教授了他们什么;此类推定性依据有资格要求他遵从。但是,首先,别人的经验也许范围太小,或者他们也许未能对前人经验作出正确的解释。其次,他们的诠释或许正确,但对他而言并不适用。惯例是为惯常的情境和惯常的性格准备的,他所处的情境或他的个性或许非比寻常。第三,即使那些惯例非常良好,也适用于他,但仅仅把惯例作为惯例遵从,他就不会培养或发展出任何体现人类独特天赋的特质。[1]:79-80
    ——《论自由》
  • 人类之所以做出坏事,并非因其欲望太强,而是因其良心太弱。强烈的冲动和微弱的良心之间不存在天然关联。天然关联的是相反的情形。[1]:82
    ——《论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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