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著作权(英语:copyright),俗称版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专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许多国家将其一并规定在其著作权法律规范中。

语录[编辑]

维基计划[编辑]

  • 不论许多人如何想,曾经发表的语录能有版权,像是任何形式的作品。虽然许多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但许多不是,而使用以前必须要一些考虑。因为维基语录在美国“发表”,所以美国版权法带有此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文维基语录有许多中文国家地区用户时,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提到的计划内容主要存取国的法律时,参考这些国家地区,像是两岸四地以及新加坡的版权法律法规,以兼顾大中华地区用户。
  • 为了维护页面品质以及减少可能的侵犯版权,必须安置一些引用限制。由名人言论组成的维基语录,尤其容易超越合理使用的范畴。我们社区的编辑们需要大量的警觉来使条目处于适当的限制下。又由于这些限制是难于定义的,所以应多加解释说明。

法律法规[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著作权终止保护期限
1910年01月01日 中国(清朝) 大清著作权律第5条 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 著作者死后30年(继承者保有)
1952年09月06日签订
1971年07月24日修订条文
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第4条

2.The term of protection for works protect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25 years after his death.
However, any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Convention in that State, has limited this term for certain classes of works to a period computed from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shall be entitled to maintain these exceptions and to extend them to other classes of works. For all these classes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25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rst publication.
Any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up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Convention in that State, does not compute the term of protection upon the basis of the life of the author, shall be entitled to compute the term of protection from the date of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or from its registration prior to publications, as the case may be, provided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25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rst publication or from its registration prior to publication, as the case may be.
If the legislation of a Contracting State grants two or more successive terms of protection, the duration of the first term shall not be less than one of the minimum periods specified above.
2.(甲)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但是,如果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已将某些种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该作品首次出版以后的某一段时间,则该缔约国有权保持其规定,并可将这些规定扩大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作品。对所有这些种类的作品,其版权保护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乙)任何缔约国如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尚未根据作者有生之年确定保护期限,而有权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从出版前的登记之日起计算版权保护期,只要根据情况从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记之日算起,版权保护期限不少于25年。
(丙)如果某缔约国的法律准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续保护期限,则第一个保护期限不得短于本款甲、乙两项所规定的最短期限之一。

著作者死后25年(存在例外)
1967年07月14日修订条文 国际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7条

(1) The term of protection granted by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fifty years after his death.
(2) However, in the case of cinematographic works,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may provide that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expire fifty years after the work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author, or, failing such an event within fifty years from the making of such a work, fifty years after the making.

1.本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2.但就电影作品而言,本同盟成员国有权规定保护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五十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五十年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五十年期满。

著作者死后50年
电影作品公布后(或完成后)50年
1970年05月06日法律
2016年05月27日法律最终改正
日本国 著作权法第51条

著作権の存続期間は、著作物の創作の時に始まる。
2  著作権は、この節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著作者の死後(共同著作物にあつては、最終に死亡した著作者の死後。次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同じ。)五十年を経過するまでの間、存続する。

著作物创作之时始有著作权。
除其他章节规定外,著作者死后(若著作物为多人创作,以最晚死去的著作者死期为准,下条第一项仍然成立)五十年内,著作权仍然存在。

著作者死后50年
1993年07月09日通过
2004年07月20日法律最终修订
俄罗斯联邦 俄罗斯联邦法律(1993年7月9日) № 5351-1 之2004年7月20日修订版第27条

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действует в течение всей жизни автора и 70 лет после его смерти, кроме случаев,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настоящей статьей.
版权有效期限为著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但本法规定的除外。

著作者死后70年(存在例外)
1997年06月27日通过
2016年05月27日法律最终改正
香港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7条 (2)除以下条文另有规定外,如有关作者于某公历年死亡,版权在自该年年终起计的50年期间完结时届满。 著作者死后50年
1997年12月30日修正
1998年01月21日公布
中华民国(台湾) 著作权法第30条

  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著作者死后50年
1999年07月30日核准
1999年10月01日生效
澳门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一般规则 一、如无特别规定,著作权在作品之创作人死亡后满五十年失效,即使属死后发表或出版之作品亦然。 著作者死后50年
2001年03月21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24条

기관, 기업소, 단체의 이름으로 창작된 저작물이나 영상저작물에 대한 재산적 권리는 저작물이 발표된 때부터 50년까지 보호한다.
機關, 企業소, 團體의 이름으로 創作된 著作物이나 映像著作물에 대한 財產적 權利는 著作物이 發表된 때부터 50年까지 保護한다.
任何机构、企业或组织的著作物,其著作权均为著作物创作后50年。

著作物发表后50年
2001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者死后50年
各组织首次发表作品后50年
摄影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2006年12月20日制定
2017年03月21日法律最终改正
大韩民国 著作权法第39条

① 저작재산권은 이 관에 특별한 규정이 있는 경우를 제외하고는 저작자가 생존하는 동안과 사망한 후 70년간 존속한다. <개정 2011.6.30.>
① 著作財産權은 이 款에 特別한 規定이 있는 境遇를 除外하고는 著作者가 生存하는 동안과 死亡한 後 70年間 存續한다. <改正 2011.6.30.>
① 著作财产权,除以下条文之特别规定外,存续实现为著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改正 2011年6月30日>

著作者死后70年

参见[编辑]



维基语录链接:名人名言 - 文学作品 - 谚语 - 电影/电视剧对白 - 游戏台词 - 主题 - 分类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