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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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英語:copyright),俗稱版權,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所專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許多國家將其一併規定在其著作權法律規範中。

語錄[編輯]

維基計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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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著作權終止保護期限
1910年01月01日 中國(清朝) 大清著作權律第5條 著作權歸著作者終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繼人繼續至三十年。 著作者死後30年(繼承者保有)
1952年09月06日簽訂
1971年07月24日修訂條文
國際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第4條

2.The term of protection for works protect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25 years after his death.
However, any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Convention in that State, has limited this term for certain classes of works to a period computed from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shall be entitled to maintain these exceptions and to extend them to other classes of works. For all these classes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25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rst publication.
Any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up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Convention in that State, does not compute the term of protection upon the basis of the life of the author, shall be entitled to compute the term of protection from the date of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or from its registration prior to publications, as the case may be, provided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not be less than 25 years from the date of first publication or from its registration prior to publication, as the case may be.
If the legislation of a Contracting State grants two or more successive terms of protection, the duration of the first term shall not be less than one of the minimum periods specified above.
2.(甲)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其保護期限不得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的25年。但是,如果任何締約國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已將某些種類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自該作品首次出版以後的某一段時間,則該締約國有權保持其規定,並可將這些規定擴大應用於其他種類的作品。對所有這些種類的作品,其版權保護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於25年。
(乙)任何締約國如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尚未根據作者有生之年確定保護期限,而有權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從出版前的登記之日起計算版權保護期,只要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記之日算起,版權保護期限不少於25年。
(丙)如果某締約國的法律准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續保護期限,則第一個保護期限不得短於本款甲、乙兩項所規定的最短期限之一。

著作者死後25年(存在例外)
1967年07月14日修訂條文 國際公約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7條

(1) The term of protection granted by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fifty years after his death.
(2) However, in the case of cinematographic works, the countries of the Union may provide that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expire fifty years after the work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author, or, failing such an event within fifty years from the making of such a work, fifty years after the making.

1.本公約給予保護的期限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內。
2.但就電影作品而言,本同盟成員國有權規定保護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於眾後五十年期滿,如自作品完成後五十年尚未公之於眾,則自作品完成後五十年期滿。

著作者死後50年
電影作品公佈後(或完成後)50年
1970年05月06日法律
2016年05月27日法律最終改正
日本國 著作權法第51條

著作権の存続期間は、著作物の創作の時に始まる。
2  著作権は、この節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著作者の死後(共同著作物にあつては、最終に死亡した著作者の死後。次条第一項において同じ。)五十年を経過するまでの間、存続する。

著作物創作之時始有著作權。
除其他章節規定外,著作者死後(若著作物為多人創作,以最晚死去的著作者死期為准,下條第一項仍然成立)五十年內,著作權仍然存在。

著作者死後50年
1993年07月09日通過
2004年07月20日法律最終修訂
俄羅斯聯邦 俄羅斯聯邦法律(1993年7月9日) № 5351-1 之2004年7月20日修訂版第27條

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действует в течение всей жизни автора и 70 лет после его смерти, кроме случаев, предусмотренных настоящей статьей.
版權有效期限為著作者生前及死後70年,但本法規定的除外。

著作者死後70年(存在例外)
1997年06月27日通過
2016年05月27日法律最終改正
香港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7條 (2)除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如有關作者於某公曆年死亡,版權在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 著作者死後50年
1997年12月30日修正
1998年01月21日公布
中華民國(臺灣)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著作者死後50年
1999年07月30日核准
1999年10月01日生效
澳門 澳門第43/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一般規則 一、如無特別規定,著作權在作品之創作人死亡後滿五十年失效,即使屬死後發表或出版之作品亦然。 著作者死後50年
2001年03月21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24條

기관, 기업소, 단체의 이름으로 창작된 저작물이나 영상저작물에 대한 재산적 권리는 저작물이 발표된 때부터 50년까지 보호한다.
機關, 企業소, 團體의 이름으로 創作된 著作物이나 映像著作물에 대한 財產적 權利는 著作物이 發表된 때부터 50年까지 保護한다.
任何機構、企業或組織的著作物,其著作權均為著作物創作後50年。

著作物發表後50年
2001年10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1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著作者死後50年
各組織首次發表作品後50年
攝影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
2006年12月20日制定
2017年03月21日法律最終改正
大韓民國 著作權法第39條

① 저작재산권은 이 관에 특별한 규정이 있는 경우를 제외하고는 저작자가 생존하는 동안과 사망한 후 70년간 존속한다. <개정 2011.6.30.>
① 著作財産權은 이 款에 特別한 規定이 있는 境遇를 除外하고는 著作者가 生存하는 동안과 死亡한 後 70年間 存續한다. <改正 2011.6.30.>
① 著作財產權,除以下條文之特別規定外,存續實現為著作者生前及死後70年。<改正 2011年6月30日>

著作者死後70年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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