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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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小時工作制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日長度為8小時的工作制度。

語錄[編輯]

  • 我們要把世界變個樣,我們厭倦了白白的辛勞,光得到僅能糊口的工餉,從沒有時間讓我們去思考。我們要聞聞花香,我們要曬曬太陽,我們相信:上帝只允許八小時工作日。我們從船塢、車間和工場,召集了我們的隊伍,爭取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休息,八小時歸自己!——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罷工的《八小時之歌》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31年10月制定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第14條

  所有僱傭勞動者通常每日的工作時間,依本勞動法的規定,不得超過八點鐘。

1932年09月17日 中華民國 司法院院字第792號解釋

(一)依工廠法第八條所謂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則同法第十四條所謂繼續工作至五小時,應有半小時之休息,自在八小時以外,至於施行三八制之工廠,關於此項時間如何勻配,應由工廠酌定,不屬解釋範圍。

1947年04月07日制定
1947年09月01日施行
2008年12月12日法律最終改正
日本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使用者は、労働者に、休憩時間を除き一週間について四十時間を超えて、労働させてはならない。
2  使用者は、一週間の各日については、労働者に、休憩時間を除き一日について八時間を超えて、労働させてはならない。

僱主不得讓勞動者在一周內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休息時間除外)。
僱主不得讓勞動者在一日內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休息時間除外)。

1994年07月05日通過
2009年08月27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008年08月18日公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 勞動關係法第33條

  一、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30條

근로자들의 하루 로동시간은 8시간이다.국가는 로동의 힘든 정도와 특수한 조건에 따라 하루 로동시간을 이 보다 짧게 정한다.국가는 로동조직을 잘하고 로동규률을 강화하여 로동시간을 완전히 리용하도록 한다.
勤勞者들의 하루 勞動時間은 8時間이다.國家는 勞動의 힘든 程度와 特殊한 條件에 따라 하루 勞動時間을 이 보다 짧게 定한다.國家는 勞動組織을 잘하고 勞動規律을 强化하여 勞動時間을 完全히 利用하도록 한다.
勞動者一天的工作時間是八小時。國家根據勞動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況,酌情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國家做好勞動組織工作,加強勞動紀律,保證勞動者充分利用工作時間。

2018年01月10日立法
2018年01月31日公布
2018年03月01日施行
中華民國(台灣) 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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