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三民主义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维基百科中的相关条目:
您可以在维基文库中查找此语录条目的相关原始文献:

三民主义孙中山提出的民主革命纲领,核心为“民族、民权、民生”。

语录

[编辑]
参见:孙文#关于三民主义蒋中正#三民主义
  • 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
    ——1905年11月26日孙中山《民报》发刊词。
  • 三民主义,吾党所宗。
    ——中华民国国歌
  • “三民主义”是白色恐怖的旗帜。
    ——王明《为什么不组织雇农工会》
  • 一、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中国今日之必需,本党愿为其彻底的实现而奋斗。
    ——1937年7月4日《中共中央为公布国共合作宣言
  • 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之最高原则,一切违背此最高原则之组织与宣传,吾人必自动的积极的加以制裁,以尽其维护中华民国之责任。
    ——1938年12月29日汪精卫艳电
  • 我回大陆演唱的那一天,就是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的那一天。坚持在大陆实现民主之前,将永不踏入大陆土地……
    ——邓丽君
  • 今后,只有国家、民族和三民主义的万岁,没有个人的万岁。
    ——蒋经国
  • 主张保存国粹的,说西洋科学破产;主张输入欧化的,说中国旧文明没有价值。这是两极端的主张。孙先生讲民族主义的时候,说中国要恢复民族的地位,要把固有的道德、固有的知识、固有的能力恢复起来,是何等的看重国粹!然又说恢复我一切国粹之后,还要去学欧美之所长。又说,我们要学外国,要迎头赶上去,不要在后赶着他。这又何等的看重欧化!孙先生讲五权宪法的时候,说外国有三权分立的宪法,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划分;但中国亦有三权分立的宪法,就是兼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君权,与考试权、弹劾权的划分,这两面都有缺点,所以要采取两面所长,用欧洲三权分立的制度,而加以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二权,名为五权宪法。这岂不是国粹与欧化的中和性么?主张开明专制的,说人民难以图始;主张极端放任的,说政府可以不设。这也是两种各偏于一方的态度。孙先生讲民权主义,把权与能划分得很清楚,政府应当万能,所以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个治权,都交给他,要他负起责任。人民应当有权,所以把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四种政权,都行使起来,就可以驾驭政府。这岂不是人民与政府两方权力的中和性么?主张自由竞争的,维持私有财产制;主张阶级斗争的,要没收一切资本家所有。这都是两极端的意见。孙先生用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两法来解决这个纠纷,不是突然把私有财产没收,而是渐渐的化私为公;不是共现在的产,而是共将来的产,这岂不是经济革命的中和性么?其余如地价登记时,价由地主自定,而有按价抽税与照价收买两法,可以互相调剂;在训政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无一非中和性的表现。
    ——蔡元培《三民主义的中和性》(《三民半月刊》第1卷第4期,1928年9月16日)
  • 世界上最进步的思想一定将以三民主义为依归,或得客观一些,一定将与三民主义相暗合。其中的道理极是平常的。盖主张三民主义的孙先生不特是中国一国的通人,而且也是整个世界的通人。三民主义的根据不特包含中国一国的文物民情,而且也包含西洋整个文化的精华。民族主义的鹄的中国达之自然可以自强独立,若举世各国皆达之,则可以相安共荣。民权主义的理想不特合乎中华民族的性格,即文化较新或较落伍的民族亦可力行,以求人类的平等。至于民生主义的社会更是合乎人类理性的社会,为全人类所企求;实现之后,则无攘夺霸占的阶级冲突。你固然可以提倡族性主义的统治国家,如希特勒之所梦求者;但久而久之,你必被打倒。你固然可以主张主权丝毫不能放弃,国与国间不必合作;但久而久之,你必身处于纷争中的世界。你固然也可以对侵略者采取妥协政策;但久而久之,你必发现祖国有遭受危险之一日,而了然集体安全之必要。质言之,无论你开始采取何种外交政策,但归结你终不能不走上民族自决及世界大同的大道。你可以提倡领袖国家(纳粹党的最高政治原理),漠视人民的性格;但久而久之,你会发现服从性的限度超过后,人民会起革命。你也可提倡以少数人为政治基础的政体,为资本家当权的民主政治或僧侣地主军官当权的贵族政治;但一遇到国难,你会发现这些当权者因经不住狂澜或不能发动全民动员而被推倒。质言之,无论你开始采取何种政治理论,但归结你终不能不让全民握政权。你可以提倡资本主义;但有生产总动员的必要时,你会发觉你的错误。你也可以提倡马克思派的共产主义,但在实践的时候,你定要感觉到事实的困难,而有改弦更张的必要。质言之,无论你开始采取何种的社会理想,但归结你终不能不饮服民生主义的温和剂。
    ——钱端升《三民主义与新世界的建设》(《三民主义周刊》第2卷第2期,1941年10月4日)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宪法第1条(国体)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参考文献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