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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维基语录,自由的名人名言录

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持有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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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抢劫光看人家的脚底板,要是被同行知道了,会笑我们变态啊!——《齐天大圣东游记》(二当家)
  • 今天很多的抢劫事件不是为了生存,而是连犯罪这件事情都被物化,堕入消费循环中。——《生活十讲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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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943年10月28日 中华民国 司法院院字第2584号解释

  文职公务员在战时抢劫而故意杀人,应视其有无牵连关系,依战时军律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并合或从一重论处,其杀人既遂而抢劫未遂者,应成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既遂犯。

1944年3月4日 中华民国 司法院院字第2661号解释

  (四)如以抢劫之意思于杀死被害人后取其财物,即系抢劫而故意杀人,不得谓为攘窃,且法律上并无攘窃罪名。至窃盗罪与抢劫罪之区别,自其主观条件言之,固均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自其客观条件言之,一则系乘人不知而窃取他人之动产,一则须对人施强暴胁迫或其他不正之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二者之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1977年06月08日通过 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4条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 the following acts against the persons referred to the paragraph 1 are and shall remain prohibited at any time and in any place whatsoever:
(g) pillage;

二、在不妨害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条件下,对第一款所指的人的下列行为是禁止的,并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均应禁止:
(七)抢劫;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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