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
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持有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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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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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0月28日 | 中华民国 | 司法院院字第2584号解释 文职公务员在战时抢劫而故意杀人,应视其有无牵连关系,依战时军律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并合或从一重论处,其杀人既遂而抢劫未遂者,应成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款之既遂犯。 |
1944年3月4日 | 中华民国 | 司法院院字第2661号解释 (四)如以抢劫之意思于杀死被害人后取其财物,即系抢劫而故意杀人,不得谓为攘窃,且法律上并无攘窃罪名。至窃盗罪与抢劫罪之区别,自其主观条件言之,固均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自其客观条件言之,一则系乘人不知而窃取他人之动产,一则须对人施强暴胁迫或其他不正之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二者之构成要件不尽相同。 |
1977年06月08日通过 | 国际公约 | 《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4条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 the following acts against the persons referred to the paragraph 1 are and shall remain prohibited at any time and in any place whatsoever: |
1997年03月14日修正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