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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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极刑处决生命刑,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犯罪者生命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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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录[编辑]

  • 你不要担心,我又没有犯罪,总不会就平白无故地被处死刑吧。这里是民主国家,至少政治家们都是这么说的,不是吗?
    ——《银河英雄传说

法官[编辑]

  • 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有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还要把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作为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确实有从轻情节的,也要敢于从轻判处。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 要严格把住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始终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死刑犯[编辑]

  • 我为抗日而死,不能跪下挨枪,我死了也不能倒下!给我拿个椅子来,我得坐着死。
    我为抗日死,死得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后挨枪。你在我眼前开枪,我要亲眼看到敌人的子弹是怎样打死我的。
    ——1934年11月24日,中共抗日将领吉鸿昌烈士对行刑者的遗言
  • 全园为之寂静,鸟雀停息呻吟。信步至亭前,已见菲菜四碟,美酒一瓮,彼独坐其上,自斟自饮,谈笑自若,神色无异。酒半乃言曰:“人之公余稍憩,为小快乐;夜间安眠,为大快乐;辞世长逝,为真快乐!
    ——《瞿秋白毕命记》,载1937年7月5日天津《大公报》第四版
  • 不当共产党
    • 要杀就杀,要砍就砍,我死也不自白,共产党员你们是杀不绝的,革命烈火是扑不灭的,你们的末日不远了。
    • 要死,我一个人死,不许伤害群众
    • 我咋个死法?
    ——1947年1月12日,15岁少女刘胡兰烈士临刑遗言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编辑]

  • 杀人者,伤人及盗抵罪。
    ——刘邦《约法三章》
日期 国家地区分区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废止
日本帝国 日本帝国刑法第13条

死刑ハ司法卿ノ命令ア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行フコトヲ得ス。
死刑,非司法卿命令,不得行之。

1880年07月17日公布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废止
日本帝国 日本帝国刑法第14条

大祀令節國祭ノ日ハ死刑ヲ行フコトヲ禁ス
凡大祀、节令、国祭之日,禁行死刑。

1966年12月16日 国际公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6条

4.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Amnesty,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1979年07月06日公布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条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2年03月14日法律最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0年07月19日解释 中华民国(台湾) 司法院释字第263号解释解释文

  惩治盗匪条例为特别刑法,其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款对意图勒赎而掳人者,不分犯罪情况及结果如何,概以死刑为法定刑,立法甚严,惟依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若有情轻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时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其刑规定之适用,其有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复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其刑,足以避免过严之刑罚,与宪法尚无抵触。

1990年12月15日通过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终修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

①사형은 범죄자의 육체적 생명을 박탈하는 방법으로 집행한다.
②범죄를 저지를 당시 18살에 이르지 못한 자에 대하여서는 사형을 줄 수 없으며 임신녀성에 대하여서는 사형을 집행할수 없다.

①死刑은 犯罪者의 肉體적 生命을 剝奪하는 方法으로 執行한다.
②犯罪를 저지를 當時 18歲에 이르지 못한 자에 대하여서는 死刑을 줄 수 없으며 妊娠녀성에 대하여서는 死刑을 執行할수 없다.

①死刑,用剥夺罪犯肉体生命的方法来执行。
②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判死刑;对怀孕的女性,不得执行死刑。

1995年11月14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施行
澳门 澳门刑法典第39条第一款

  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

1997年03月14日修订条文
1997年03月14日公布
1997年10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013年04月05日修正条文 大韩民国 大韩民国刑法第66条

사형은 형무소내에서 교수하여 집행한다.
死刑은 刑務所내에서 絞首하여 執行한다.
死刑,在刑务所中,以绞首方式执行。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