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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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稱極刑處決生命刑,是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犯罪者生命的一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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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錄[編輯]

  • 你不要擔心,我又沒有犯罪,總不會就平白無故地被處死刑吧。這裏是民主國家,至少政治家們都是這麽說的,不是嗎?
    ——《銀河英雄傳說

法官[編輯]

  • 對待判不判死刑的問題,一是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二是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有些人可能不理解為什麼還要把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作為依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於確實有從輕情節的,也要敢於從輕判處。
    ——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
  • 要嚴格把住死刑案件質量關,確保死刑案件「零差錯」。始終堅持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證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

死刑犯[編輯]

  • 我為抗日而死,不能跪下挨槍,我死了也不能倒下!給我拿個椅子來,我得坐着死。
    我為抗日死,死得光明正大,不能在背後挨槍。你在我眼前開槍,我要親眼看到敵人的子彈是怎樣打死我的。
    ——1934年11月24日,中共抗日將領吉鴻昌烈士對行刑者的遺言
  • 全園為之寂靜,鳥雀停息呻吟。信步至亭前,已見菲菜四碟,美酒一瓮,彼獨坐其上,自斟自飲,談笑自若,神色無異。酒半乃言曰:「人之公餘稍憩,為小快樂;夜間安眠,為大快樂;辭世長逝,為真快樂!
    ——《瞿秋白畢命記》,載1937年7月5日天津《大公報》第四版
  • 不當共產黨
    • 要殺就殺,要砍就砍,我死也不自白,共產黨員你們是殺不絕的,革命烈火是撲不滅的,你們的末日不遠了。
    • 要死,我一個人死,不許傷害群眾
    • 我咋個死法?
    ——1947年1月12日,15歲少女劉胡蘭烈士臨刑遺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編輯]

  • 殺人者,傷人及盜抵罪。
    ——劉邦《約法三章》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13條

死刑ハ司法卿ノ命令アルニ非サレハ之ヲ行フコトヲ得ス。
死刑,非司法卿命令,不得行之。

1880年07月17日公佈
1882年01月01日施行
1908年10月01日廢止
日本帝國 日本帝國刑法第14條

大祀令節國祭ノ日ハ死刑ヲ行フコトヲ禁ス
凡大祀、節令、國祭之日,禁行死刑。

1966年12月16日 國際公約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6條

4.Anyone sentenced to death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seek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Amnesty, pardon or commutation of the sentence of death may be granted in all cases.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1979年07月06日公佈
1980年01月01日施行
1997年03月14日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5條 死刑用槍決的方法執行。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2年03月14日法律最終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90年07月19日解釋 中華民國(台灣) 司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解釋文

  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

1990年12月15日通過
2004年04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

①사형은 범죄자의 육체적 생명을 박탈하는 방법으로 집행한다.
②범죄를 저지를 당시 18살에 이르지 못한 자에 대하여서는 사형을 줄 수 없으며 임신녀성에 대하여서는 사형을 집행할수 없다.

①死刑은 犯罪者의 肉體적 生命을 剝奪하는 方法으로 執行한다.
②犯罪를 저지를 當時 18歲에 이르지 못한 자에 대하여서는 死刑을 줄 수 없으며 妊娠녀성에 대하여서는 死刑을 執行할수 없다.

①死刑,用剝奪罪犯肉體生命的方法來執行。
②犯罪時年齡未滿18歲者,不能判死刑;對懷孕的女性,不得執行死刑。

1995年11月14日公佈
1996年1月1日施行
澳門 澳門刑法典第39條第一款

  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1997年03月14日修訂條文
1997年03月14日公佈
1997年10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2013年04月05日修正條文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刑法第66條

사형은 형무소내에서 교수하여 집행한다.
死刑은 刑務所내에서 絞首하여 執行한다.
死刑,在刑務所中,以絞首方式執行。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