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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

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維基百科中的相關條目:
Paul-Charles Chocarne-Moreau, The Cunning Thief, 1931

偷竊,也稱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侵佔他人財務管控權的行為。

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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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偷竊,不可欺騙,也不可互相弄虛作假。《聖經》利未記19:11
  • 偷竊的,不要再偷,反而要勤勞,靠雙手做正當的工作,這樣就能有東西分給需要幫助的人。《聖經》以弗所書4:28
  • 可是,你們誰也不該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聖經》彼得前書4:15
  •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禮記·禮運·大同篇
  •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劉邦
  •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毛澤東
  • 什麼是走資本主義道路?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腐化變質,做官當老爺,這就叫走資本主義道路;不涉及路線問題。——胡耀邦
  • 一切貪婪無厭的人/為了偷竊財富、壟斷財富/千方百計想把光監禁/因為光能使人覺醒……——艾青
  • 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聖經》(哥林多前書6:9)
  • 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會偷竊,可是,即使把百萬金元給了盜賊,也沒法兒指望他從此不偷不盜。——克雷洛夫
  • 說謊是偷竊的開始。——日語諺語
  • 中國人不僅對屬於「公共的」一切不感興趣,而且,對這些財產,不僅不加保護,而且使之成為偷竊的目標。——明恩溥
  • 世間的盜賊偷竊東西,不一定會把東西都偷光。但只要一念瞋心起,心中的「瞋賊」就會把一切功德偷得無影無蹤。——《靜思語
  • 我不是偵探而是小偷。小偷是以偷竊為生的,哪怕是少女的內心也一樣…——《名偵探柯南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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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摘錄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7年11月0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995年11月08日核准
1995年11月14日公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 刑法典第197條 (盜竊)

一、存有將他人之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取去此動產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2016年12月20日修訂
2016年12月20日公佈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刑法第329條

타인의 재물을 절취한 자는 6년 이하의 징역 또는 1천만원 이하의 벌금에 처한다.
他人의 財物을 竊取한 者는 6年 以下의 懲役 또는 1千萬원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한다.
竊取他人財物,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罰金1000萬以下。

2017年02月15日版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是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017年06月23日修訂
2017年07月13日施行
日本國 日本國刑法第325條

他人の財物を窃取した者は、窃盗の罪とし、十年以下の懲役又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竊取他人財物者,判盜竊罪,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萬以下罰金。

2018年05月29日修訂
2018年06月13日公佈
2018年06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台灣)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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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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