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

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沒有外部侵害也沒有內部混亂的客觀狀態。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利益。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國民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

論國家安全[編輯]

  • 我們派軍隊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
    ——鄧小平
  • 目前國內的利益集團與境外資本相互勾結利用,在中國興風作浪,使中國國家安全面臨的風險性大大增加,若不採取措施將會導致嚴重後果。另外,中國改革進入深水區,因為分配不公等各種矛盾引發的不滿情緒也在增長,西方敵對勢力也在黨政軍特別是80後的人群當中培養所謂的「魅力領袖」,利用互聯網進行蠱惑,使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大量充斥在網絡平台,既容易搞亂人民思想,也會分裂社會共識,稍有不慎就會掀起巨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波。
    ——2013年12月7日,解放軍原副總參謀長張黎上將在「環球時報2014年會:中國改革勁,亞太變數多」上發表主旨演講
  • 當今世界最大的亂源在美國
    美國是我國發展和安全最大的威脅。
    ——中共青海祁連縣委書記在學習習近平在五中全會和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研討班上的重要講話時引述習近平論斷
  • 各國嘴上說為了國家安全,其實全是為了爭奪資源,獲得更多利益。在國際關係上,只要打着國家民族利益的旗號,所有的醜惡行徑都被允許了,這是我們痛心疾首的事實。
    ——羅永浩

美帝國主義的「國家安全」[編輯]

法律法規法例[編輯]

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7年11月0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3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1980年12月31日制定 大韓民國 國家保安法第1條

①이 법은 국가의 안전을 위태롭게 하는 반국가활동을 규제함으로써 국가의 안전과 국민의 생존 및 자유를 확보함을 목적으로 한다.
①이 法은 國家의 安全을 危殆롭게 하는 反國家活動을 規制함으로써 國家의 安全과 國民의 生存 및 自由를 확보함을 目的으로 한다.
①為保障國家安全與國民生存與自由,制定本法,以規制危害國家安全的反動活動。

1987年06月23日制定
1987年07月01日公佈
1987年07月15日施行
1992年07月07日廢止
中華民國(台灣)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1條

  動員戡亂時期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988年09月05日通過
2010年04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條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1994年02月18日發佈
2011年01月0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7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2009年02月25日通過
2009年02月26日公佈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2/2009號法律第5條

  一、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危及或損害國家的獨立、統一、完整或者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二、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政府、組織、團體或其人員的指示、指令、金錢或有價物進行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機密的間諜活動,或明知該等實體或其人員從事上述活動但仍為其招募人員、提供協助或任何方式的便利者,處三年至十年徒刑。
  五、在本條中,「國家機密」指涉及國防、外交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有關事項且已經被確定為應予以保密的文件、資訊或物件。如有需要,司法機關可向行政長官或通過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前述文件、資訊或物件是否已經被確定為國家機密的證明文件。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85條

공민은 언제나 혁명적경각성을 높이며 국가의 안전을 위하여 몸바쳐 투쟁하여야 한다.
公民은 언제나 革命的警覺性을 높이며 國家의 安全을 爲하여 몸바쳐 鬪爭하여야 한다.
公民要始終提高革命警惕,為國家的安全忘我鬥爭。

2013年08月06日修正
2013年08月21日公佈
2013年08月21日施行
中華民國(台灣) 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一 (違反公務秘密之處罰)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014年11月01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

2015年07月01日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3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2017年06月23日通過
2017年06月23日公佈
2017年06月25日施行
日本國 日本國刑法第77條

国の統治機構を破壊し、又はその領土において国権を排除して権力を行使し、その他憲法の定める統治の基本秩序を壊乱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暴動をした者は、内乱の罪とし。
破壞國家統治機構、行使危害國家領土與主權之權力、以及憲法規定之其他以使統治之基本秩序混亂為目的挑起暴動者,判內亂罪。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