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權力
外觀
憲法和法律法規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
評論
[編輯]- 當階級差別在發展進程中已經消失而全部生產集中在聯合起來的個人的手裡的時候,公共權力就失去政治性質。原來意義上的政治權力,是一個階級用以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的暴力。如果說無產階級在反對資產階級的鬥爭中一定要聯合為階級,如果說它通過革命使自己成為統治階級,並以統治階級的資格用暴力消滅舊的生產關係,那麼它在消滅這種生產關係的同時,也就消滅了階級對立和階級本身的存在條件,從而消滅了它自己這個階級的統治。
代替那存在着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裡,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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