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语录
[编辑]甘地
[编辑]- 无数的例子让我深信,上帝终将拯救那些动机纯正的人。
- 祈祷不是要求,而是灵魂上的渴望。
- “我既生为一个印度人便“应当”信仰我们的印度教;既然我可以根据我们印度教的信仰决定我这种合乎你们基督的精神的革命方式,那我又何必改信你们的基督教呢?”[1]
- “在我看来,脱离宗教的政治是绝对肮脏的,避之唯恐不及。政治就是治国;国家福利应该成为具有宗教情怀的人,换言之,即神与真理的追求者所关心的东西。对我来说神与真理是同义词,如果有人告诉我,有一个神是违背真理的神,戓惩罚人类的神,那么我不会崇拜这样的神。因此,在政治活动中我们也必须建立人间天堂。”[2]
- 在大吉岭与基督教传教士谈话,1925年
- “在我的内心深处,我习惯于说,虽然神可能就是爱,归根结柢,神是真理。……两年前我又更进了一步,说真理就是神。……我发现最能接近真理的途径就是爱。”[3]
- 在瑞士一次会议,1931年
- “我喜欢你们的这位基督,但我不喜欢你们的基督教徒。你们的基督教徒是那么不像你们的这位基督。”
- “如果基督徒真正按照圣经里找得到的基督的教导生活,所有的印度人今天都会成为基督徒”
圣经
[编辑]- 在上帝我们的父亲看来,洁净而没有污秽的崇拜,就是要关心照顾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不让自己被世俗玷污。
- 雅各书1:27
- 你们偷窃、杀人、通奸、发假誓、献祭给巴力神、跟随自己根本不认识的神。 你们做了这些可憎的事之后,怎么能来到我名下的圣殿,站在我面前说‘我们一定会平安无事’呢?
- 耶利米书7:9,10
池田大作
[编辑]- 所谓宗教、信仰,是鼓励自己、振奋自己的至高精神力量。
- 宗教是“为人而有”的,而人不是“为宗教”而存在的。
- 世界宗教的任务在于实现和平。为社会做什么,这种善的竞争,才是宗教应该走的道路。
- 信仰是“勇气”的焰火、“希望”的光芒、“不屈不挠”的精神。
- 只有克服对差异的执著,宗教才能超越种族观念,向世界宗教的大道飞翔。
- 佛法是让生命中无上的宝藏辉耀的“人本主义”轨道。
- 救济“不幸”的人是真实的宗教。能够转换“悲惨”二字为“幸福”二字的,是活的宗教。
其他
[编辑]- 没有宗教对话就没有宗教和平;没有宗教和平就没有世界和平。——孔汉思
- 真正的大不敬是不尊重别人的神。—— 马克·吐温
- 人类是唯一的动物,他爱护他的邻居就如同爱护他自己一样,但是如果对方的宗教神学有问题,他会割断对方的喉咙。—— 马克·吐温
- 宗教上最深的误解——认为坏人没有宗教。
- 无论如何,天主教并非基督教,因它遗背了圣经,背经离道。你们千万要小心它,因它就是圣经上所说的敌基督。——基督新教(马丁‧路德的宗教革命后)
- 注:此为新教据天主教从君士坦丁堡政府以每人两个金币吸引人加入天主教的历史所定下的结论。当时君士坦丁堡人们为得金币,无论信与否都加入了天主教,及后更加入了很多与圣经互相矛盾的教条。
- 我不能理解我们为何闲着没事要讨论宗教。如果我们抱持科学家该有的诚实态度,那必须承认宗教混杂着虚假的断言,没有真实的基础。上帝的概念不过是人类幻想的产物。对于那些暴露在自然力量下的原始人类,不难理解他们会将这些恐惧与害怕拟人化。然而如今我们已经了解了这么多自然现象,我们不再需要如此看待自然万物。我一直都不明白,假设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对我们到底有什么好处。这个假设导致了无数的问题,例如为何上帝容许苦难和不公正、富人对穷人的剥削利用以及各种他该为我们消弭的恐怖。如果宗教仍持续被教导,那绝不是因为这些思想说服了我们,而是因为有部分人士希望底下的人们保持沉默。比起吵闹与不满的群众,那些沉默的大众更容易统治,同时也更容易剥削。宗教正是一种鸦片,使民族麻痹而沉浸于一厢情愿的梦想,忘却了不公不义。也因此国家与教会一直是密切的联盟。双方都需要这种错觉,一位好心的神将会(如果不在人世就会在天堂)奖励那些不对抗不公义、毫无怨言默默完成工作的人们。这也是为何,把神视作一种幻想的这种想法总是被当作人类最大的罪过。——狄拉克[6]
- 在十三岁那一年,我舍弃了犹太人的宗教观。——《费曼手扎:不休止的鼓声》,致利薇坦(TinaLevitan),1967年1月[8]
- 回头看看历史中最糟糕的时刻,总是人们相信某些绝对信仰与绝对教条的时候。他们如此认真严肃看待那些内容,使得他们坚持世界上其他人都得要同意他们的看法。——丹兹讲座系列演讲“价值的不确定性”,1963年[8]
-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同时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没有人性世界中的人性,是没有灵魂处境里的灵魂。它是人民的鸦片。
-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
- ——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
法律法规法例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
1787年09月17日通过 | 美国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before mentioned, and the Members of the several State Legislatures, and all executive and judicial Officers, both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be boun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to support this Constitution; but no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be required as a Qualification to any Office or public Trus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
1789年通过1791年生效 | 美国 | 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
1946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5月3日施行 |
日本 | 日本国宪法第20条 信敎の自由は、何人に對してもこれを保障する。いかなる宗敎團體も、國から特權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權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何人も、宗敎上の行爲、祝典、儀式又は行事に參加することを强制されない。國及びその機關は、宗敎敎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敎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 7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华民国 | 中华民国宪法第13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1976年12月28日制定 1991年9月5日被取代 |
阿尔巴尼亚 |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 Shteti nuk njeh asnjë fe dhe përkrah e zhvillon propagandën ateiste për të rrënjosur te njerëzit botkuptimin materialist shkencor. 国家否认任何宗教,并支持无神论宣传以巩固人民群众科学唯物主义世界观。 |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1986年04月12日通过 1986年04月12日公布 1986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3款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
1990年04月04日通过 1990年04月04日公布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1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
1993年03月31日通过 1993年03月31日公布 1999年12月20日实施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条 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
2006年06月29日修订 2006年09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4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3款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
2004年11月30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宗教事务条例第2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2012年04月13日通过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68条 공민은 신앙의 자유를 가진다.이 권리는 종교건물을 짓거나 종교의식 같은것을 허용하는것으로 보장된다.종교를 외세를 끌어들이거나 국가사회질서를 해치는데 리용할수없다. |
参考文献
[编辑]- ↑ 牟宗三讲演:〈中国文化大动脉中的终极关心问题〉,《中国文化的省察》,台北:联经,1983年,第130页,ISBN 9570812001
- ↑ Tendulkar, Mahatma, 1961, Volume 2, pp 189.
- ↑ Tendulkar, Mahatma, 1961, Volume 3, pp 143~144.
- ↑ 【仁医心路】台湾史上第一位博士:杜聪明. 2016-06-04.
- ↑ 5.0 5.1 当爱因斯坦遇上泰戈尔. 2016-05-19.
- ↑ Heisenberg 1971,第85–86页
- ↑ Heisenberg 1971,第87页
- ↑ 8.0 8.1 阳翎不肖生. 名人天才费曼:只有不太了解一个女人时你才会爱上她,因为你看不到她的缺点(喻研究热情). 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