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
語錄
[编辑]甘地
[编辑]- 無數的例子讓我深信,上帝終將拯救那些動機純正的人。
- 祈禱不是要求,而是靈魂上的渴望。
- 「我既生為一個印度人便「應當」信仰我們的印度教;既然我可以根據我們印度教的信仰決定我這種合乎你們基督的精神的革命方式,那我又何必改信你們的基督教呢?」[1]
- 「在我看來,脫離宗教的政治是絕對骯髒的,避之唯恐不及。政治就是治國;國家福利應該成為具有宗教情懷的人,換言之,即神與真理的追求者所關心的東西。對我來說神與真理是同義詞,如果有人告訴我,有一個神是違背真理的神,戓懲罰人類的神,那麼我不會崇拜這樣的神。因此,在政治活動中我們也必須建立人間天堂。」[2]
- 在大吉嶺與基督教傳教士談話,1925年
- 「在我的內心深處,我習慣於說,雖然神可能就是愛,歸根結柢,神是真理。……兩年前我又更進了一步,說真理就是神。……我發現最能接近真理的途徑就是愛。」[3]
- 在瑞士一次會議,1931年
- 「我喜歡你們的這位基督,但我不喜歡你們的基督教徒。你們的基督教徒是那麼不像你們的這位基督。」
- 「如果基督徒真正按照聖經裡找得到的基督的教導生活,所有的印度人今天都會成為基督徒」
圣经
[编辑]- 在上帝我们的父亲看来,洁净而没有污秽的崇拜,就是要关心照顾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不让自己被世俗玷污。
- 雅各书1:27
- 你们偷窃、杀人、通奸、发假誓、献祭给巴力神、跟随自己根本不认识的神。 你们做了这些可憎的事之后,怎么能来到我名下的圣殿,站在我面前说‘我们一定会平安无事’呢?
- 耶利米书7:9,10
池田大作
[编辑]- 所谓宗教、信仰,是鼓励自己、振奋自己的至高精神力量。
- 宗教是「为人而有」的,而人不是「为宗教」而存在的。
- 世界宗教的任务在于实现和平。为社会做什麼,这种善的竞争,才是宗教应该走的道路。
- 信仰是「勇气」的焰火、「希望」的光芒、「不屈不挠」的精神。
- 只有克服对差异的执著,宗教才能超越种族观念,向世界宗教的大道飞翔。
- 佛法是让生命中无上的宝藏辉耀的“人本主义”轨道。
- 救济「不幸」的人是真实的宗教。能够转换「悲惨」二字为「幸福」二字的,是活的宗教。
其他
[编辑]- 没有宗教对话就没有宗教和平;没有宗教和平就没有世界和平。——孔汉思
- 真正的大不敬是不尊重別人的神。—— 馬克·吐溫
- 人類是唯一的動物,他愛護他的鄰居就如同愛護他自己一樣,但是如果對方的宗教神學有問題,他會割斷對方的喉嚨。—— 馬克·吐溫
- 宗教上最深的誤解——認為壞人沒有宗教。
- 無論如何,天主教並非基督教,因它遺背了聖經,背經離道。你們千萬要小心它,因它就是聖經上所說的敵基督。——基督新教(馬丁‧路德的宗教革命後)
- 註:此為新教據天主教從君士坦丁堡政府以每人兩個金幣吸引人加入天主教的歷史所定下的結論。當時君士坦丁堡人們為得金幣,無論信與否都加入了天主教,及後更加入了很多與聖經互相矛盾的教條。
- 我不能理解我們為何閒著沒事要討論宗教。如果我們抱持科學家該有的誠實態度,那必須承認宗教混雜著虛假的斷言,沒有真實的基礎。上帝的概念不過是人類幻想的產物。對於那些暴露在自然力量下的原始人類,不難理解他們會將這些恐懼與害怕擬人化。然而如今我們已經瞭解了這麼多自然現象,我們不再需要如此看待自然萬物。我一直都不明白,假設一個全知全能的上帝對我們到底有什麼好處。這個假設導致了無數的問題,例如為何上帝容許苦難和不公正、富人對窮人的剝削利用以及各種他該為我們消弭的恐怖。如果宗教仍持續被教導,那絕不是因為這些思想說服了我們,而是因為有部分人士希望底下的人們保持沉默。比起吵鬧與不滿的群眾,那些沉默的大眾更容易統治,同時也更容易剝削。宗教正是一種鴉片,使民族麻痺而沉浸於一廂情願的夢想,忘卻了不公不義。也因此國家與教會一直是密切的聯盟。雙方都需要這種錯覺,一位好心的神將會(如果不在人世就會在天堂)獎勵那些不對抗不公義、毫無怨言默默完成工作的人們。這也是為何,把神視作一種幻想的這種想法總是被當作人類最大的罪過。——狄拉克[6]
- 在十三歲那一年,我捨棄了猶太人的宗教觀。——《費曼手扎:不休止的鼓聲》,致利薇坦(TinaLevitan),1967年1月[8]
- 回頭看看歷史中最糟糕的時刻,總是人們相信某些絕對信仰與絕對教條的時候。他們如此認真嚴肅看待那些內容,使得他們堅持世界上其他人都得要同意他們的看法。——丹茲講座系列演講「價值的不確定性」,1963年[8]
-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同时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没有人性世界中的人性,是没有灵魂处境里的灵魂。它是人民的鸦片。
-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
- ——列宁《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
法律法規法例
[编辑]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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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09月17日通過 | 美國 |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 The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before mentioned, and the Members of the several State Legislatures, and all executive and judicial Officers, both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be boun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to support this Constitution; but no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be required as a Qualification to any Office or public Trust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
1789年通過1791年生效 | 美國 | 美国权利法案第1条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
1946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5月3日施行 |
日本 | 日本國憲法第20條 信敎の自由は、何人に對してもこれを保障する。いかなる宗敎團體も、國から特權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權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何人も、宗敎上の行爲、祝典、儀式又は行事に參加することを强制されない。國及びその機關は、宗敎敎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敎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 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1976年12月28日制定 1991年9月5日被取代 |
阿尔巴尼亚 |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 Shteti nuk njeh asnjë fe dhe përkrah e zhvillon propagandën ateiste për të rrënjosur te njerëzit botkuptimin materialist shkencor. 国家否认任何宗教,并支持无神论宣传以巩固人民群众科学唯物主义世界观。 |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1982年12月04日通过 1982年12月04日公布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1986年04月12日通过 1986年04月12日公布 1986年07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3款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
1990年04月04日通過 1990年04月04日公布 1997年07月01日施行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1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預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不限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沒有抵觸的宗教活動。 |
1993年03月31日通過 1993年03月31日公佈 1999年12月20日實施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條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
2006年06月29日修订 2006年09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4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2007年06月01日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3款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
2004年11月30日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宗教事务条例第2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2012年04月13日通過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68条 공민은 신앙의 자유를 가진다.이 권리는 종교건물을 짓거나 종교의식 같은것을 허용하는것으로 보장된다.종교를 외세를 끌어들이거나 국가사회질서를 해치는데 리용할수없다. |
参考文献
[编辑]- ↑ 牟宗三講演:〈中國文化大動脈中的終極關心問題〉,《中國文化的省察》,台北:聯經,1983年,第130頁,ISBN 9570812001
- ↑ Tendulkar, Mahatma, 1961, Volume 2, pp 189.
- ↑ Tendulkar, Mahatma, 1961, Volume 3, pp 143~144.
- ↑ 【仁醫心路】台灣史上第一位博士:杜聰明. 2016-06-04.
- ↑ 5.0 5.1 當愛因斯坦遇上泰戈爾. 2016-05-19.
- ↑ Heisenberg 1971,第85–86页
- ↑ Heisenberg 1971,第87页
- ↑ 8.0 8.1 陽翎不肖生. 名人天才費曼:只有不太了解一個女人時你才會愛上她,因為你看不到她的缺點(喻研究熱情). 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