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选举 |
选举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
评论
[编辑]欧洲
[编辑]中国大陆
[编辑]- 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 ——《解放日报》
- 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否选举自己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就毫无保留地还政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管理。
- ——刘少奇
- 选举我是不相信的,中国有两千多个县,一个县选举两个就四千,四个就一万多,那有那么大的地方开会?那么多人怎么认识?我是北京选的,许多人就没有看见我嘛!见都没见怎么选呢?
- 有了健全的民主制度,比如真实的公开的选举,权力会受到制约,再加上民主制度健全过程中强大的道义力量对政治文化的改造,民主制度才能良好运转。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推动制度建设的动因。
- ——许志永
台湾
[编辑]- 一个选举(2006年中华民国直辖市长选举)才刚结束,不应该再谈下一个选举,因为这样会让人民的观感很不好。
- ——苏贞昌
- 选举挂帅,政客不是恋栈、就是贪财。期望选举挂帅的民进党领导台独建国,简直是缘木求鱼。
- ——傅云钦
- 选举是为了选好人,不是为了吵架。——李登辉
- 选举到了,大家都怕怕,就是那个工时啊、工资啊、休假啊,都变成选举议题,这个老实讲,我真的也觉得台湾的假真的休太多了。
- ——蔡英文
- 选举活动的设计让我们不管他当不当选,都觉得难过。
- ——《生活十讲》
日本
[编辑]- 我们不是为了选举和竞争,才涉足政治的,而是为了理想中的政治,才参与选举。——《CHANGE》(朝仓启太)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
[编辑]日期 | 国家地区分区 | 法律法规法例法令名称、条号、摘录 |
---|---|---|
1215年06月15日颁布 | 英国 | 英国大宪章第1条 In primis concessisse Deo et hac presenti carta nostra confirmasse, pro nobis et heredibus nostris in perpetuum, quod Anglicana ecclesia libera sit, et habeat jura sua integra, et libertates suas illesas; et ita volumus observari; quod apparet ex eo quod libertatem electionum, que maxima et magis necessaria reputatur ecclesie Anglicane, mera et spontanea voluntate, ante discordiam inter nos et barones nostros motam, concessimus et carta nostra confirmavimus, et eam obtinuimus a domino papa Innocencio tercio confirmari; quam et nos observabimus et ab heredibus nostris in perpetuum bona fide volumus observari. Concessimus eciam omnibus liberis hominibus regni nostri, pro nobis et heredibus nostris in perpetuum, omnes libertates subscriptas, habendas et tenendas eis et heredibus suis, de nobis et heredibus nostris. |
1889年02月11日公布 1890年11月29日施行 |
日本帝国 | 日本帝国宪法第35条 衆議院ハ選擧法ノ定ムル所ニ依リ公選セラレタル議員ヲ以テ組織ス。 |
1911年11月03日制定 | 中国(清朝) |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第7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
1919年08月11日制定 | 德国魏玛共和国 | 魏玛共和国宪法第32条 Zu einem Beschlusse des Reichstags ist einfache Stimmenmehrheit erforderlich, sofern die Verfassung kein anderes Stimmenverhältnis vorschreibt. Für die vom Reichstag vorzunehmenden Wahlen kann die Geschäftsordnung Ausnahmen zulassen. |
1934年01月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2条 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
1979年07月01日通过 2015年08月29日法律最终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 大韩民国 | 大韩民国宪法第116条 ①선거운동은 각급 선거관리위원회의 관리하에 법률이 정하는 범위안에서 하되, 균등한 기회가 보장되어야 한다. |
2001年09月21日制定 2016年06月10日法律最终修正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法例第569章 《行政长官选举法》第32条 (2)在本条中——选举包括提名程序及选举主任或任何助理选举主任的决定。 |
2004年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第3/2004号法律第34条 一、行政长官任期届满或行政长官出缺,须进行行政长官选举。 |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6条 군인민회의로부터 최고인민회의에 이르기까지의 각급 주권기관은 일반적, 평등적, 직접적 원칙에 의하여 비밀투표로 선거한다. |
2018年04月17日立法 2018年05月09日公布 |
中华民国(台湾)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4条 (公然聚众暴动之处罚) 利用竞选、助选或罢免机会,公然聚众,以暴动破坏社会秩序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参考文献
[编辑]- ↑ 《毛泽东思想万岁》1969年8月版,第6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