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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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指一定的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意願,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選拔、推舉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活動。
評論
[編輯]歐洲
[編輯]中國大陸
[編輯]- 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與民主選舉政府的基礎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
- ——《解放日報》
- 只要一有可能,當人民的組織已有相當的程度,人民能否選舉自己所願意的人來管理自己事情的時候,共產黨就毫無保留地還政於民,將政權全部交給人民所選舉的政府管理。
- ——劉少奇
- 選舉我是不相信的,中國有兩千多個縣,一個縣選舉兩個就四千,四個就一萬多,那有那麼大的地方開會?那麼多人怎麼認識?我是北京選的,許多人就沒有看見我嘛!見都沒見怎麼選呢?
- 有了健全的民主制度,比如真實的公開的選舉,權力會受到制約,再加上民主制度健全過程中強大的道義力量對政治文化的改造,民主制度才能良好運轉。這也是我們一直在推動制度建設的動因。
- ——許志永
台灣
[編輯]- 一個選舉(2006年中華民國直轄市長選舉)才剛結束,不應該再談下一個選舉,因為這樣會讓人民的觀感很不好。
- ——蘇貞昌
- 選舉掛帥,政客不是戀棧、就是貪財。期望選舉掛帥的民進黨領導台獨建國,簡直是緣木求魚。
- ——傅雲欽
- 選舉是為了選好人,不是為了吵架。——李登輝
- 選舉到了,大家都怕怕,就是那個工時啊、工資啊、休假啊,都變成選舉議題,這個老實講,我真的也覺得臺灣的假真的休太多了。
- ——蔡英文
- 選舉活動的設計讓我們不管他當不當選,都覺得難過。
- ——《生活十講》
日本
[編輯]- 我們不是為了選舉和競爭,才涉足政治的,而是為了理想中的政治,才參與選舉。——《CHANGE》(朝倉啟太)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法律法規法例法令名稱、條號、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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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06月15日頒布 | 英國 | 英國大憲章第1條 In primis concessisse Deo et hac presenti carta nostra confirmasse, pro nobis et heredibus nostris in perpetuum, quod Anglicana ecclesia libera sit, et habeat jura sua integra, et libertates suas illesas; et ita volumus observari; quod apparet ex eo quod libertatem electionum, que maxima et magis necessaria reputatur ecclesie Anglicane, mera et spontanea voluntate, ante discordiam inter nos et barones nostros motam, concessimus et carta nostra confirmavimus, et eam obtinuimus a domino papa Innocencio tercio confirmari; quam et nos observabimus et ab heredibus nostris in perpetuum bona fide volumus observari. Concessimus eciam omnibus liberis hominibus regni nostri, pro nobis et heredibus nostris in perpetuum, omnes libertates subscriptas, habendas et tenendas eis et heredibus suis, de nobis et heredibus nostris. |
1889年02月11日公佈 1890年11月29日施行 |
日本帝國 | 日本帝國憲法第35條 衆議院ハ選擧法ノ定ムル所ニ依リ公選セラレタル議員ヲ以テ組織ス。 |
1911年11月03日制定 | 中國(清朝) |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第7條 上院議員,由國民於有法定特別資格者公選之。 |
1919年08月11日制定 | 德國魏瑪共和國 | 魏瑪共和國憲法第32條 Zu einem Beschlusse des Reichstags ist einfache Stimmenmehrheit erforderlich, sofern die Verfassung kein anderes Stimmenverhältnis vorschreibt. Für die vom Reichstag vorzunehmenden Wahlen kann die Geschäftsordnung Ausnahmen zulassen. |
1934年01月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2條 中華蘇維埃政權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國家。蘇維埃政權是屬於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只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 |
1979年07月01日通過 2015年08月29日法律最終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35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
1987年10月29日制定 | 大韓民國 | 大韓民國憲法第116條 ①선거운동은 각급 선거관리위원회의 관리하에 법률이 정하는 범위안에서 하되, 균등한 기회가 보장되어야 한다. |
2001年09月21日制定 2016年06月10日法律最終修正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法例第569章 《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2條 (2)在本條中——選舉包括提名程序及選舉主任或任何助理選舉主任的決定。 |
2004年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3/2004號法律第34條 一、行政長官任期屆滿或行政長官出缺,須進行行政長官選舉。 |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6條 군인민회의로부터 최고인민회의에 이르기까지의 각급 주권기관은 일반적, 평등적, 직접적 원칙에 의하여 비밀투표로 선거한다. |
2018年04月17日立法 2018年05月09日公佈 |
中華民國(台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4條 (公然聚眾暴動之處罰) 利用競選、助選或罷免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參考文獻
[編輯]- ↑ 《毛澤東思想萬歲》1969年8月版,第6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