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
外觀
憲法和法律法規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
評論
[編輯]- 我們中華民族有同自己的敵人血戰到底的氣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光復舊物的決心,有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 ——毛澤東《論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策略》(1935年12月27日在陝北瓦窯堡黨的活動分子會議上所作的報告)
- 古今中外的事實表明,一個封閉的民族是很難發展進步的。在民族工作中,應當積極幫助各少數民族改變封閉狀態,實行開放。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交流,是吸收先進技術和人才、增長知識、開闊視野、脫貧致富的必由之路。
- ——習仲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