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
外觀
生命泛指有機物和水構成的一個或多個細胞組成的一類具有穩定的物質和能量代謝現象。
語錄
[編輯]生命的價值和尊嚴
[編輯]- 這一年,我們有欣喜,也有悲傷。「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深圳滑坡等事故造成不少同胞失去了生命,還有我們的同胞被恐怖分子殘忍殺害,令人深感痛心。我們懷念他們,願逝者安息、生者安康!群眾的生活中還有一些困難和煩惱。黨和政府一定會繼續努力,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體健康。
- 據我個人的看法,人一死就是涅槃,不用你苦苦去追求。那種追求是"可憐無補費工夫"。在億萬年地球存在的期間,一個人只能有一次生命。這一次生命是萬分難得的。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認識到這一點,切不可掉以輕心。儘管人的壽夭不同;這是人們自己無能為力的。不管壽長壽短,都要盡力實現這僅有的一次生命的價值。多體會民胞物與的意義,使人類和動植物都能在僅有的一生中過得愉快,過得幸福,過得美滿,過得祥和。
- Do you love life ? Then do not squander time ; for that's the stuff5 life is made of .
- 翻譯:你熱愛生命嗎?那麼,別浪費時間,因為生命是由時間組成的。
- ——富蘭克林
- 「生命是實現道而成就功業的動力:本領閎大,開廓得開,這是生命的溶解力,莫之為而為,所以是天才。生命之向外冒是天。因為是天,所以常不是因『理性的自覺』而冒開:一、在生死鬥爭之際,能冒出不能冒出,除幸運機遇外,全靠其生命的潛力,這裡沒有任何理性的考量與設計;二、在『見幾而作』之際,能不能見,見而能不能作,亦完全靠其發自生命的直覺與躍動,這裡亦不是任何理性所能安排與使令,所以是天才。生命愈強烈的,這種生命的創造性愈大。」[2]:241
- ——牟宗三
生命與文化
[編輯]- 「聖人說要悲天憫人,這才是可悲的事。所以,廉恥不可喪盡,不可以任意地斷喪。人的生命不可完全感性化,完全形軀化、完全軀殼化,就是老子所說的『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畋獵令人心發狂』。人的生命不能完全感性化,即表示隨時需要文化生命來提住。代表文化生命的廉恥、道德意識,更不可一筆抹煞,不可過於輕忽。」[2]:新版序10
- ——牟宗三
- 青春的精神是點鐵成金的奇異的寶石。(4月18日之每日名言)
- ——泰戈爾
- 「如果生活沒有了樂趣,那將是一場悲劇。」
- "Life would be tragic if it weren't funny."
- 「無論生命讓你面對多大困難,不讓自己怨憤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當你不能嘲笑自己和人生,那你就是失去希望。」[3]
- 「It’s also important not to become angry, no matter how difficult life is, because you can lose all hope if you can’t laugh at yourself and at life in general.」[4]
- 「一,記得仰望星空,別低頭看腳邊。二,不要放棄工作。工作帶來意義和目標。少了工作,人生是空虛的。三,倘若你幸運找到真愛,記得把握,別拋棄。」-摘自接受美國廣播公司(ABC)紅牌主播黛安索耶(Diane Sawyer)專訪。[5]
- 身體與精神不能同時殘缺。(New York Times 2011/05/10)
- 當你遇到困難的時候,生氣是不好的對策。我的方法是不斷的思考問題的根本,並且做一些其他事情。有些時候,我甚至花了好幾年的時間才看到答案,以黑洞和訊息遺失的例子來說,我花了29 年才找到答案。(The Guardian, 2005)
- 霍金說那全是「報紙的吹噓」過了頭。1990 年他告訴洛杉磯時報謂:「我符合一位傷殘天才的部分:我至少是傷殘⎯⎯雖然我不是像愛因斯坦一樣天才….. 群眾需要英雄,他們將他捧成一位英雄,現在則將我捧成一位英雄⎯⎯雖然我的條件差得遠。」
女人,是個永遠解不開的謎。(The New Scientist, 2012)[6]
在另一個同於香港舉行的記者會中,霍金回答一名叫斌仔(鄧紹斌)的癱瘓病人所提出關於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霍金說:「他有自由選擇結束生命,但那將是一個重大錯誤。無論命運有多壞,人總應有所作為,有生命就有希望。」[7][8][5][9]
「我不怕死,但我不急著死。我還有很多事想做。」-摘自接受「衛報」(The Guardian)專訪。[5]
法律法規
[編輯]日期 | 國家地區分區 | 人士、作品、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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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 1935年01月01日公布 1935年07月01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1946年12月25日制定 1947年01月01日公布 1947年12月25日施行 |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參考文獻
[編輯]- ↑ 季羨林.《季羨林生命沉思錄》. 北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8年.ISBN 7801737016
- ↑ 2.0 2.1 牟宗三. 《政道與治道》. 增訂新版四刷. 台北市: 台灣學生書局. 1991.
- ↑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73010/. 2016-01-19 [2020-01-13]. 缺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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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空 (幫助) - ↑ http://www.theguardian.com/science/2016/jan/19/stephen-hawking-warns-threats-to-humans-science-technology-bbc-reith-lecture
- ↑ 5.0 5.1 5.2 引用錯誤: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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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未定義名稱為pap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 ↑ 引用錯誤: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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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未定義名稱為pap2
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 ↑ 吳嘉俊. 霍金:有生命就有希望. 大紀元. 2006-06-14.
- ↑ 陳淑君 (編). 霍金稱人類可圓移民太空夢 周日將抵京作講座. 新華網. 2006-06-15.
- ↑ 引用錯誤: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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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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