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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主義

維基語錄,自由的名人名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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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主義,是主張個人從屬於社會,個人利益應當服從集團、民族、階級和國家利益的一種思想理論。在極權主義的國家,這種意識會被用於對政黨和領袖的絕對忠誠,是獨裁政權的性質。

語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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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為人人,人人為我
    ——拉丁語格言「Unus pro omnibus, omnes pro uno」(英語:One for all, all for one)
  • 代替那存在着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裏,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
    ——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
  • 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按需分配)
    ——馬克思《哥達綱領批判》提出的共產主義社會圖景
    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各盡所能,按勞分配」)
  • 個人之於社會等於身體的細胞,要一個人身體健全,不用說必須每個細胞都健全。 —— 聞一多
  • 活着,為的是替整體做點事,滴水是有沾潤作用,但滴水必加入河海,才能成為波濤。 —— 謝覺哉
  • 人是要有幫助的。荷花雖好,也要綠葉扶持。一個籬笆打三個樁,一個好漢要有三個幫。 —— 毛澤東
  • 人民是土壤,它含有一切事物發展所必須的生命汁液;而個人則是這土壤上的花朵與果實。 —— 別林斯基
  • 天才並不是自生自長在深林荒野里的怪物,是由可以使天才生長的民眾產生、長育出來的,所以沒有這種民眾,就沒有天才。 —— 魯迅
  • 在許多問題上我的說法跟前人大不相同,但是我的知識得歸功於他們,也得歸功於那些最先為這門學說開闢道路的人。 —— 哥白尼
  • 如果說我看得遠,那是因為我站在巨人們的肩上。 —— 牛頓
  • 我不應把我的作品全歸功於自己的智慧,還應歸功於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萬的事情和人物。 —— 歌德
  • 一個人要幫助弱者,應當自己成為強者,而不是和他們一樣變成弱者。 —— 羅曼·羅蘭
  • 我們知道個人是微弱的,但是我們也知道整體就是力量。 —— 馬克思
  • 只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面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只有在集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 —— 馬克思恩格斯
  • 科學家不是依賴於個人的思想,而是綜合了幾千人的智慧,所有的人想一個問題,並且每人做它的部分工作,添加到正建立起來的偉大知識大廈之中。 —— 盧瑟福
  • 我好象一隻牛,吃的是草,擠出的是奶、血。 —— 魯迅
  • 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 —— 龔自珍
  • 要求於人的甚少,給予人的甚多,這就是松樹的風格。 —— 陶鑄
  • 人家幫我,永誌不忘;我幫人家,莫記心頭。 —— 華羅庚
  • 我不如起個磨刀石的作用,能使鋼刀鋒利,雖然它自己切不動什麽。 —— 賀拉斯
  • 我們從別人的發明中享受了很大的利益,我們也應該樂於有機會以我們的任何一種發明為別人服務;而這種事我們應該自願的和慷慨地去作。 —— 富蘭克林
  • 當一個人受到公眾信任時,他就應該把自己看作為公眾的財產。 —— 傑弗遜
  • 刀鞘保護刀的鋒利,它自己則滿足於它的遲鈍。 —— 泰戈爾
  • 勞動者的組織性、紀律性、堅毅精神以及同全世界勞動者的團結一致,是取得最後勝利的保證。 —— 列寧
  • 上下同欲者勝。 —— 孫武
  • 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 孟軻
  • 每個人應該遵守生之法則,把個人的命運聯繫在民族的命運上,將個人的生存放在群體的生存里。 —— 巴金
  • 一致是強有力的,而紛爭易於被征服。 —— 伊索
  • 個人如果但靠自己,如果置身於集體的關係之外,置身於任何團結民眾的偉大思想的範圍之外,就會變成怠惰的、保守的、與生活發展相敵對的人。 —— 高爾基
  • 要永遠覺得祖國的土地是穩固地在你腳下,要與集體一起生活,要記住,是集體教育了你。那一天你若和集體脫離,那便是末路的開始。 —— 奧斯特洛夫斯基
  • 誰若認為自己是聖人,是埋沒了的天才,誰若與集體脫離,誰的命運就要悲哀。集體什麽時候都能提高你,並且使你兩腳站得穩。 —— 奧斯特洛夫斯基
  • 共同的事業;共同的鬥爭,可以使人們產生忍受一切的力量。 —— 奧斯特洛夫斯基
  • 由於這個兵陳喜娃,你們所有人今天都要受罰。——2011年1月14日中國央視一套《我是特種兵》第1集26分鐘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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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國家地區分區 法律法規條例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日本 日本國憲法第12條
この憲法が國民に保障する自由及び權利は、國民の不斷の努力によつて、これを保持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又、國民は、これを濫用してはならないのであつて、常に公共の福祉のためにこれを利用する責任を負ふ。
受本憲法保障的國民的自由與權利,國民必須以不斷的努力保持之。又,國民不得濫用此種自由與權利,而應經常負起用以增進公共福利的責任。
1946年11月03日制定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2條
(1) Jeder hat das Recht auf die freie Entfaltung seiner Persönlichkeit, soweit er nicht die Rechte anderer verletzt und nicht gegen die verfassungsmäßige Ordnung oder das Sittengesetz verstößt.
一、人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權利或不違犯憲政秩序或道德規範者為限。
1995年03月18日通過
2015年12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6條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2007年06月22日修正 中華民國(臺灣)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十四、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2012年04月13日制定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3條
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에서 공민의 권리와 의무는 《하나는 전체를 위하여, 전체는 하나를 위하여》라는 집단주의원칙에 기초한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에서 公民의 權利와 義務는 <하나는 全體를 爲하여, 全體는 하나를 爲하여>라는 集團主義原則에 基礎한다.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以「一人為全體,全體為一人」的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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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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